大数跨境

律师来了|劳动者离职,经济补偿金的按实际办公地还是公司注册地?

律师来了|劳动者离职,经济补偿金的按实际办公地还是公司注册地? 精英智博每日学法
2022-01-13
1

除因员工自身原因主动辞职的,单位和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都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一般情况下,经济补偿金以员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但如果员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过高,实际办公地和公司注册地又不一致的情况下,按实际办公地工资水平计算,员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超过了当地社平工资的三倍,该员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要按社评最高三倍计算,如果工作年限比较长,还有最高12个月的封顶。如果公司注册地的社评工资低于实际办公地,员工要求按照公司注册地的社评工资作为参照标准的,公司到底是应按实际办公地的标准还是按公司注册地的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作为劳动者,当然愿意选择高一些的标准,而作为用人单位则正好相反,出于成本考虑,必然考虑以哪种方式计算成本更低。根据该问题我们可通过一个案例深入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王先生2016年9进入天津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王先生的工资为每月20000元。不久之后,王先生被公司派往北京工作。

2017年8月,公司向王先生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王先生在经过反复思考之后,同意了公司的提议,双方于2017年8月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由于工作已经快1年了,王先生便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元。但公司认为王先生的月工资高于天津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5795元,因此公司只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15795元。双方就经济补偿的问题争执不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因此,王先生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并且劳动合同并没有对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执行。按照北京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706元的标准,王先生的月工资并未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故公司应当支付王先生经济补偿金20000元。

律师建议:

经济补偿金标准确定需要注意的几点:

1、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个人缴纳的社保、公积金部分计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经济补偿金一定条件下有封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两个地区的实际差异提前与劳动者作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关于工资标准、劳动条件等均需要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在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即二者条件均具备,可以从其约定。



▼
更多最新资讯,请关注我们
▼

联系电话:1303222338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精英智博每日学法
1234
内容 504
粉丝 0
精英智博每日学法 1234
总阅读0
粉丝0
内容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