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2002年2月入职A公司,2007年3月因工作需要,在A单位办理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被安排到公司的另一个关联单位B单位工作,在B公司工作至2020年12月30日,B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提出疑问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只能最多支付12年?2007年3月份之前的工作年限我单位核算经济补偿金年限时是否需要计算?
依照津劳社局(2008)165号《关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本单位2007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2007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正在生效有关的规定执行。劳动者在本单位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同时,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2008年时尚有效,后被废止)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因此,若员工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入职,用人单位与员工采用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时,就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无论工资多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每满一年按一个月支付。
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2008年1月1日之后劳动者只有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有封顶,除此之外不封顶。工作每满一年按一个月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个月支付。
根据《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如果原用人单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新用人单位关联单位的,劳动者确属于非本人意愿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情形的,应当将原工作年限计算至新用人单位中,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不必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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