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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来了|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医疗补助金吗?

律师来了|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医疗补助金吗? 精英智博每日学法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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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与B公司劳动争议案((2018)吉0191民初00757号)

双方于2010年8月1日签署《临时保安员劳动合同》,约定不设定工作期限,合同期限以实际在岗时间为准,工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等。李某在工作期间患癌症,以B公司未给其缴纳保险等违法事实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医疗补助费12个月的工资28000元(2530元*12个月)。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李某在工作期间患癌症,但是关于医疗补助费的问题。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现原告李某并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因此相应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41124元、未参加职工医保医疗费差额赔偿41227.29元、加班工资15666.67元、病假工资34176元,合计132193.96元;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依据法院判决及相关法规可知,劳动合同未到期,但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只有员工经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才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本案中原告虽在劳动期内,但其主张医疗补助费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因此相应的诉请法院未予支持。



法律链接:

医疗补助金认定标准:根据《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二、《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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