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自工伤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职业病自诊断(鉴定)之日起连续计算。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该条例中对“原工资福利待遇”并没有作出具体的定义,在实践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常常因为“原工资待遇”发生争议。劳动者往往认为工伤前所有发放的工资,在停工留薪期间都应当享受,而用人单位则认为,劳动者受伤前的工资不仅包括固定的基本工资还包括加班、绩效工资、奖金,只有固定的基本工资部分才属于“原工资待遇”。
到底“原工资待遇”指什么呢?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做出伤残鉴定前,按月发给本人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于“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待遇”曾经给塘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一个复函。该复函全文如下:
关于对《关于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塘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住院治疗期间是否需要生活护理、生活护理的形式及标准,可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二、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工资收入标准为工伤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实得工资;其福利待遇应当包括防暑降温费,冬季采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丧葬补助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房屋补贴。
从该复函中可以看出原待遇指因公负伤前员工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福利待遇也应保持不变。但如果实得工资中包括了“加班费”是否应当计算在内呢?
我们可以分析一下天津高院的一起案件:
(2020)津民申685号再审申请人赵某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某美容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再审法院”)申请再审。
赵某申请再审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依照《关于对<关于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资收入标准为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实得工资。依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加班加点工资、津贴和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原告的加班费、特勤工资、夜班津贴均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在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时不应予以扣除。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赵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是否应包括加班费、特勤工资及夜班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考虑到赵某在事故发生前存在着加班情况,每月工资中包含正常劳动工作报酬之外的加班费、特勤工资及夜班津贴,而赵某在停工留薪期并未正常提供劳动,一、二审法院以赵某事故发生前12个月扣除上述项目后的平均工资为标准,确定赵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558.09元,并无不当。
通过上述裁判可知,天津地区在认定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中的“原工资待遇”是不包括加班费、特勤工资、夜班津贴等费用的。
但检索其他的地区的司法裁判,确实也存在与天津地区不同的裁判观点。
(2020)粤0703民初3496号案件:周坤于2018年12月27日入职德信公司,工作岗位是普工,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每月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上个月的工资,没有建立社会保险关系。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周坤实际收到的工资分别为382.51元、3977.12元,、3494.55元、4237.22元。
2019年3月21日,周坤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送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卫生住院治疗。2019年7月5日,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蓬人社工认[2019]A785号)认定周坤所受的伤为工伤;2019年9月12日,经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周坤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拾级。2020年1月7日,经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周坤工伤停工留薪期为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6月11日。
裁判结果:
关于周坤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认定的问题。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计算工伤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应以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伤前12个月的月缴费工资核算,缴费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月数核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案中,周坤于2018年12月入职德信公司,2019年3月受伤,故应以周坤实际工作月数核算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且月平均工资基数应包含加班费、全勤奖等其他费用。
即,广东地区的法院在认定停工留薪期“原工资待遇”时,认为应当将加班费、全勤奖包含在原待遇范畴内。
而我们检索到上海地区的裁判案例(2021)沪01民终10384号、北京地区的案例(2022)京03民终15218号也持有和天津地区一样的裁判观点: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性质上属于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报酬,而加班费是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获得的收入,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范畴,且在停工留薪期内也不可能发生加班的事实,故停工留薪期内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同理,中/夜班津贴也不应纳入停工留薪期工资。
除此之外浙江地区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六条中对“停工留薪期原待遇”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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