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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对象
二、认定条件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指2021-2023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2023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2023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2023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2023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2023年度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指提交申请日前365个日历天数)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报时间
2024年度申报工作分两批次开展,县(市、区)主管部门推荐上报截止时间分别为7月31日、8月31日。省级分别于8月份、9月份安排评审;对未通过评审的,9月底前统一组织复评;对未通过复评且符合条件的,10月份统一安排异议处理。
四、申报程序
五、申报注意事项
六、工作要求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4年7月8日
来源丨杭企e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