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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说法(第45期)|未支付中介费,中介机构可以扣留押金吗?

协会说法(第45期)|未支付中介费,中介机构可以扣留押金吗? 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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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协会说法 第46期未支付中介费,中介机构可以扣留押金吗?案例回放: 原告买方卢某与被告中介方A中

协会说法

 第46期


未支付中介费,

中介机构可以扣留押金吗?



案例回放:

       原告买方卢某与被告中介方A中介机构、卖方袁某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一份,载明:卖方自愿将自有的房屋转让给买方,总价计人民币760000元整。买卖双方另行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先交定金50000元,过户前交付650000元,留50000元尾款交房时付清,另押金10000元在中介,产权过户后支付给卖方。按上述合同约定,卢某于2018年3月17日向A中介机构汇入10000元押金,由中介机构当日向卢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卢某卖房押金10000元整,房产证过户到卢某名下后转给袁某”。后因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经法院调解处理后《房地产转让合同》被解除, 要求A中介机构返还押金未果,故原告卢某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三方共同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从文本内容及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看,包含了原告卢某与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买卖双方与被告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原告卢某与袁某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已经依法解除,袁某返还卢某已支付的房款,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故可认定袁某与卢某均认可买卖合同履行中暂存于被告处的押金10000元应归还卢某。此后,被告继续占有押金已失去依据,原告催要后,被告应当及时返还。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未向其支付中介费,不能作为其拒绝向原告返还房款押金的理由。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A房屋中介服务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卢某返还押金10000元。  


律师建议:

协会法律顾问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指出:

      本案中涉及的买卖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卖方将已付房款返还给买方,买卖合同解除。鉴于买卖双方合同解除,房产证过到卢某名下条件系不可能成立,所以,卢某向房屋中介汇入房款10000元押金,房屋中介理应返还给卢某,房屋中介擅自扣留无法律依据。而本案中房屋中介却以买卖双方都约定应支付中介费,但至今均未支付为由,扣着押金,关于买卖双方支付中介费的问题,房屋中介应根据签订的合同,先找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依法就中介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买卖双方按约定支付中介费,而不能以扣留押金的方式来主张权利。本案中房屋中介扣着押金,不仅需要返还押金,而且要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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