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冯先生经中介公司介绍购买裘女士的房屋,双方协商一致后,约定于2017年3月26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在签订上述合同时,中介公司称裘女士因身体原因,无法来现场签字,故安排冯先生先签合同,再上门让裘女士签字,并将签合同的视频传给冯先生。但视频内并未拍摄到裘女士本人,只有签字时候的手部镜头。冯先生在看完视频后,向裘女士转账支付定金5万元,同时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3万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冯先生与裘女士发生纠纷。后冯先生以裘女士违约为由将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于2017年3月26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并要求裘女士返还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15万元。
审理中,裘女士承认收到过5万元钱定金,但否认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的是她本人,请求对《房屋转让合同》中的签名及其签名上的指印进行鉴定。经鉴定,《房屋转让合同》上裘女士签名和指纹都不是她本人的。裘女士同意向冯先生退还5万元定金。随后,冯先生以中介公司在居间服务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介公司赔偿房屋溢价损失40万元,退还已支付中介费3万元,并赔偿起诉裘女士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合计2.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一、中介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先生房屋溢价损失20万元;二、中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冯先生中介费3万元;三、中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先生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共计3853元;四、驳回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