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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说法(第24期)| 退还佣金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到底是怎么回事?

协会说法(第24期)| 退还佣金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到底是怎么回事? 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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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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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买方冯先生经中介公司介绍购买裘女士的房屋,双方协商一致后,约定于2017年3月26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在签订上述合同时,中介公司称裘女士因身体原因,无法来现场签字,故安排冯先生先签合同,再上门让裘女士签字,并将签合同的视频传给冯先生。但视频内并未拍摄到裘女士本人,只有签字时候的手部镜头。冯先生在看完视频后,向裘女士转账支付定金5万元,同时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3万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冯先生与裘女士发生纠纷。后冯先生以裘女士违约为由将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于2017年3月26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并要求裘女士返还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15万元。


      审理中,裘女士承认收到过5万元钱定金,但否认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的是她本人,请求对《房屋转让合同》中的签名及其签名上的指印进行鉴定。经鉴定,《房屋转让合同》上裘女士签名和指纹都不是她本人的。裘女士同意向冯先生退还5万元定金。随后,冯先生以中介公司在居间服务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介公司赔偿房屋溢价损失40万元,退还已支付中介费3万元,并赔偿起诉裘女士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合计2.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一、中介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先生房屋溢价损失20万元;二、中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冯先生中介费3万元;三、中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先生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共计3853元;四、驳回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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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本案中,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负有对房屋权属状况、订约人订约能力等事项的调查并如实报告义务。法院认定中介公司在组织买卖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未尽到基本审查、注意义务,致使《房屋转让合同》未成立,冯先生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故中介公司应当退还3万元的服务佣金。因房屋价格增长,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房屋溢价损失为20万元。另,冯先生以为该合同系裘女士本人签名,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3853元,应由中介公司赔偿。至于律师费,双方没有约定,也并非必然产生的费用,法院不予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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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介公司“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项”的义务应当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当如实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二是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尽到的合理的谨慎审查义务,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切不可为促成交易而故意隐瞒,提供虚假情况,否则,不仅收不到佣金,还可能要承担委托人的损失赔偿责任。

  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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