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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说法(第38期)|小区曾发生跳楼事件 中介公司需要如实告知吗?

协会说法(第38期)|小区曾发生跳楼事件 中介公司需要如实告知吗? 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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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以品质服务为工作核心,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提供房屋所在物业、小区等的多方面关联信息供消费者参考,帮助交易当事人尽可能了解房屋状况。

协会说法

     第38期 


小区曾发生跳楼事件

中介公司需要如实告知吗?




案例回放:

    2014年12月2日,甲市某小区1501房内一名八旬老妇从自家阳台纵身跳下,砸中正在楼下的另一名八旬老妇,两人均当场死亡,并有多家媒体进行报道。

    2015年,蔡某接受中介公司的代理,欲购买盛某位于事件小区1404房,支付了认购金5000元。双方于2015年5月20日签订的《购房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蔡某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购买房屋,否则视为蔡某违约,且不得收回认购金。同日,蔡某、盛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2015年5月27日,蔡某未按约定办理房产转让手续。次日,中介公司向蔡某发函,再次通知蔡某办理房产转让手续。蔡某以中介公司未在签约前将跳楼事件告知为由,要求终止《房屋转让合同》。中介公司将蔡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蔡某赔偿佣金损失2万余元,蔡某反诉,请求判令中介公司退还认购金5000元。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中介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蔡某退还认购金人民币5000元;

    二、蔡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介公司赔偿佣金损失人民币20000元。




相关法条:

《合同法》(原适用依据,因《民法典》实施废止)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律师建议:

    协会法律顾问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指出:

    A公司作为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事项向蔡某如实报告,包括:房屋的位置、大小、结构、质量、价格、权属状况、查封或抵押情况、配套设施和周边环境等可能影响蔡某购房的因素。如果标的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或恶性刑事案件,社会普遍对此存在忌讳心理,认为是“凶宅”、“风水不好”、“阴气重”,也会对标的房屋的市场价值和使用价值产生影响。

    在本案中,跳楼事件发生在涉案房屋的楼上,而非涉案房屋内,因此并不属于A公司需要如实告知的义务范围。而蔡某以A公司未在签约前告知跳楼事件为由,拒绝办理房产转让手续,要求终止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协会倡议: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以品质服务为工作核心,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提供房屋所在物业、小区等的多方面关联信息供消费者参考,帮助交易当事人尽可能了解房屋状况。



电话:0571-87922212

工作时间:9:00-12:00,13:30-17:00

协会官网:www.hzzjxh.com

地址:杭州市庆春路118号嘉德广场10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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