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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说法(第45期)|商用or民用?

协会说法(第45期)|商用or民用? 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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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协会说法45期

协会说法

 第45期


商用or民用?



案例回放:

      2019年11月14日,A买家通过C中介机构了解B卖家名下的一套房屋,在商谈过程中A买家表示买房是为了自住,并反复询问房屋是否为民用普通住宅以及水电是否为民用,卖家B的答复为是民用。A买家又询问管道燃气情况,B卖家答复还未开通,已经在申请阶段,但始终未提及涉案房屋是非住宅改住宅。当日,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约定转让总价为4000000元,定金为150000元。11月15日,A买家与C中介机构前往物业核实后得知,涉案房屋为商用水电且无法安装天然气。A买家认为B卖家有意隐瞒房屋重要信息,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判令卖家向买家返还购房定金1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房屋水电为商用或民用、天然气管道是否能安装开通,厨房能否明火操作,均为房屋是否能满足普通住宅生活用的重大因素,影响买房决策。本案A买家年事已高,因生活自住需要而购买普通住宅,其在签约前反复询问房屋水电、天然气的具体情况可见其购房目的。经查明,涉案房屋系B卖家于2018年5月18日参加该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所得,当时拍卖告示中涉案房屋性质为非住宅,后B卖家得知涉案房屋性质可以变更为住宅,又于2019年1月22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性质变更为住宅,但水电仍为商用水电。

      B卖家作为房屋出让方,理应如实陈述房屋信息。而水电商用、案涉房屋历史产权信息是B卖家作为案涉房屋出卖人必须进行披露的信息,负有披露义务,但B卖家告知A买家虚假的水电性质,模糊地陈述天然气安装现状,并隐瞒涉案房屋非住宅改住宅的情况,而A买家基于B卖家的陈述及涉案房屋不动产证上登记的“住宅”信息,错误地认为涉案房屋具备普通住宅的一切属性,继而导致其做出购买涉案房屋的决定,该决定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本案《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二、B卖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A买家定金150000元并支付损失;三、驳回B卖家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协会法律顾问浙江柳岸律师事务所胡律师提醒:

      一是对于房屋买卖过程一些重要事实的确认,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避免发生纠纷后无法举证。二是发生纠纷后,当事人要及时维权。如本案中买家以卖家存在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以及《补充协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撤销权行使时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除撤销权外,其他请求保护民事权利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



电话:0571-8792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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