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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说法(第67期)︱未按约定履行居间义务,无权主张居间代理费用

协会说法(第67期)︱未按约定履行居间义务,无权主张居间代理费用 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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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an jian jian jie


   

买方(原告):任某

卖方(被告):谭某

居间方(被告):某中介公司

2017年8月23日,任某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谭某位于许昌市的房屋,三方签订《定金协议书》,房屋价格为45万元,协议签订后任某在六个工作日内向谭某支付首付款20万元并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方房产交易信息费按照成交价2%收取。8月24日,任某向某中介公司缴纳购房定金1万元、中介费1.5万元。之后,无法与谭某取得联系,未能成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任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谭某、某中介公司共同连带赔偿违约金双倍共计2万元、中介费1.5万元,解除《定金协议书》。


法院认为

fa yuan ren wei

 

本案中,《定金协议书》的签订是为了促成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实现,但是目前因为被告谭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主张解除《定金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上述《定金协议书》解除之后,中介公司应当将收取的定金1万元返还给原告。虽然在中介公司介绍下,三方共同签订了《定金协议书》,但中介公司并未促成原告与被告谭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不享有要求原、被告任一方支付中介费的权利,故原告主张被告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1.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介公司收取原告定金1万元后,并未将定金转交给被告谭某,虽然《定金协议书》中约定“甲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丙方服务费”,但是因为被告谭某未收到原告定金,故原告主张被告谭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被告谭某的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责任,不应由被告中介公司承担,故原告主张被告中介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任某及被告谭某、某中介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签订的《定金协议书》;二、被告某中介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任某定金1万元、返还原告任某中介服务费1.5万元;三、驳回原告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xiang guan fa tiao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律师提醒

lv shi ti xing


   

律师提醒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本案中的中介公司促成双方达成购买房屋意向后,在后续工作中未尽勤勉义务,致使委托人订立居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无法继续履行。在正确分析《定金协议书》性质的基础上,应当认定该中介公司的居间行为并未完成,其无权依约收取居间费用。我们倡导在履行合约的过程中,不论是买卖双方还是中介方,都应秉持一种契约精神,恪尽职守,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让守约者受损,更不让违约者获利,努力形成勤勉敬业、有约必守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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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夏令:9:00-12:00,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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