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深圳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辖区内某公司实施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占用应税土地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行为。稽查局对该公司的行为作出了追补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在对该公司实施稽查的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持有的自用房产占用应税土地却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询问公司财务人员并调取土地租用合同、纳税记录等证据材料后,得知该公司租用某处土地获得该土地使用权,并在其上建造自用房产,该土地租用期为三十年,已于稽查年度内到期,但该房产仍属于该公司并由该公司继续使用。该公司在土地租用期到期前每年均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到期后,却误认为自身不拥有该土地使用权,便不需要继续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造成少缴税款的情况。经过稽查人员的纳税辅导,公司财务人员认识到该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其房产仍占用该土地,因此该公司仍为该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表示将积极补缴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
税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四条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来源/深圳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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