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章节内容比较少,主要是因为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相对比较单一,也比较好理解,为什么要单独把这个拿出来说呢,主要因为这个在实操过程中,是税务稽查的重点方向。所以我觉得有必要跟大家讲一下。
一、哪些委外研发可以纳入?
委托外部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
1. 委托境内机构研发费用:委托境内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外部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支付的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加计扣除基数);
2. 委托境内个人研发费用:委托境内个人(不含外籍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支付的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加计扣除基数);
3.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支付的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且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加计扣除)(意思就是下线是80%,上线是总金额不能超境内总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
二、实操中容易踩坑的地方
1. 因为这个是完全委托第三方开发的费用,所以特别容易失真,税局在核定时,对真实性要求是最高的。首先,你的合同必须是标准的委托开发合同,核心条款不能有歧义。其次,受托方需要去当地科技局做一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取得《登记证明》。这两点尤其重要,如果没有解释起来很麻烦。把工作做到前面,做细致了,后期不管谁看,都简单了。
2、如果是关联方企业要开委托合同,一定要注意定价,必须符合市场公允(小公司不建议通过关联方做委托合同,税务局大概率不会认可,规模这么小,搞啥呢?)
3、研发资料必须闭环,从立项→合同→支付→验收→登记→辅助账→备查,全链条留痕。
4、金额!你一定要看一下你的委外合同金额,如果整个项目都是委外的,要从立项端就写清楚,为什么委外,完全委外后续必须要有成果的,不存在失败一说。如果是部分委外,一定要注意跟整个研发项目的金额占比,不宜过高,否则立项的意义在哪儿?直接完全委外得了。总之,要合理。
三、最后总结
总的来说,我个人觉得这一章对很多小企业会比较有用,因为小企业很多时候不太规范,只有发票跟合同,立项报告有可能都没有,这个在实际过程中是很要命的。材料后补在细节上肯定会有瑕疵,大家都那么忙,研发人员总觉得这是人事或者财务的事情,也不太愿意配合,最后的结果就是事儿干了,结果要证据的时候啥也没有。国家愿意给,也需要咱们按规矩办事才行啊。您说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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