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一位电商会计联系我说:我现在跟你一样在做微信公众号文章,现在淘宝店铺都要求亮照经营了,这个微信公众号需要吗?我看文章的流量主收入已经是扣过税了。是不是平台就给代交了。我个人还需要申报吗?
我相信不光这位财务,很多其他非财务人员在做微信公众号运营时也会有这个疑虑,今天给大家解释一下,这里面还是有门道的。
首先,单纯公众号写文章、接广告,属于提供服务,不需要亮照。
其次,微信公众号的收入来源有三类:流量主广告收入、视频号小店带货收入,私接广告、赞赏收入。这些收入基本上大家都比较熟悉。实际上,针对这三类不同的收入类型,微信公众号主体也需要交不同的税。
第一类:流量主广告收入
流量主广告收入是指腾讯广告会主动在在文中或者文末添加广告(包括互选广告),读者看到、点击广告,广告主付费,腾讯和公众号运营者分成,这部分到手的分成就是流量主广告收入,这部分收入平台会显示代扣税费,这里的收入是劳务报酬收入。
懂财务的小伙伴一听就明白,这个税费虽然是平台代扣的,但是要合并到个人所得税里进行汇总,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会加上这笔钱。
你自己要知道,主业加上副业,大概全年要交多少税,提前做好规划。
第二类:视频号小店带货收入
这部分跟刚才的流量主广告收入完全不同,这部分跟天猫、淘宝的逻辑是一样的,它视同你是销售货物,按照正常经营所得缴纳税费,自然人默认按次征收增值税(单日销售额≥1000 元征税);
如果你想要享受季度 30 万普票免税政策,必须主动去税务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转为按期申报。现阶段,如果你季度收入超过30万,建议你优先转给个体户经营模式,更合适一些。
第三类:私接广告、赞赏收入
这部分是最大的坑点,现阶段常规做法是不走微信互选广告平台,你个人公众号直接和品牌方谈软文、植入广告;品牌通过微信 / 银行卡直接转账给你。
但是这里面就会涉及到私户收款,私卡转账,一旦被税务核查,极易被认定为隐匿收入,视同劳务报酬补报个税,税负率极高。如果您的私接广告收入很高,建议您不要以自然人作为运营主体。
赞赏收入,通常税务局会认定为是你的额外付出带来的收入,建议视同劳务报酬一并纳税,但是实际情况中赞赏收入一般占比都很少。可以直接申报,避免出现税务问题。
写在最后
以上提到的劳务报酬(流量主、广告、赞赏)和经营所得(视频小店卖货)是两套税费体系,数据互不合并、成本不能互相抵扣!
这三类收入务必独立建台账,不要资金混同;区分收款账户,避免银行流水与申报数据冲突。
本人也在运营微信公众号,我现在是自然人主体,原因是我的线上业务比较小,暂不需要做很大的规划跟调整,感兴趣的同行或者朋友,可以收藏转发下,当你体量足够大时,可以作为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