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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与电子商务:有何区别?律师解读

网络广告与电子商务:有何区别?律师解读 每日俄罗斯在线
201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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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4年7月22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对白俄罗斯共和国贸易和公共餐饮活动进行国家监管》(以下简称《贸易法》)正式生效。该法律引入了“网上商店”这一术语的新定义。根据该定义,网上商店是指贸易主体在全

2014年7月22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国家对贸易和公共餐饮活动调节的法案》(以下简称《贸易法》)正式生效。该法案引入了“网上商店”的新定义,即位于互联网上的商业主体信息资源,允许用户在不通过实体经营场所的情况下订购或选择并购买商品。

换言之,“网上商店”不仅涵盖传统意义上带有商品描述及“订购”或“加入购物车”按钮的网页,还包括卖家在商品目录中提供的商品信息,前提是通过该目录可以完成商品订购。

自2014年7月22日起的网上商店示例

来自wildberries.by和catalog.onliner.by网站的截图。

因此,自2014年7月起,执法实践将任何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包含卖家和商品信息且允许进行以下操作的页面视为网上商店:

  • 一是订购商品(如在商品目录中,通过拨打卖家提供的电话号码、使用内置反馈表单等方式);
  • 二是选择并购买商品(例如通过将商品加入购物车并在类似“传统”网上商店的方式下远程下单并完成支付)。

鉴于此,在上述页面发布信息时,部分网络目录要求网上卖家在该目录的相应板块中为卖家页面或页面群单独注册一个网上商店。注册过程包括卖家在贸易登记处注册,以及通过网络目录所有者注册三级及更高级别的域名,并在白俄罗斯国家独资企业“白俄罗斯信息与电子中心”(БелГИЭ)注册网站。此外,该域名的管理权随后必须授予网上卖家。

新规则主要源于《贸易法》第19条的规定,该条款规定,商业主体(网上卖家)仅能通过已在贸易登记处注册的网上商店,并使用依法取得管理权的域名开展零售业务(域名管理权自动归属于域名注册申请人)。

同时,根据《贸易法》第19条第4款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商店开展零售业务的贸易主体(网络卖家)有权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资源发布商品销售信息,但此类信息中必须包含指向该贸易主体在贸易登记册中注册的互联网商店的地址(超链接)。

在目录中发布商品销售信息并附带超链接的示例

来自网站kupi.tut.by的屏幕截图。

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商品销售信息与在互联网上从事商品销售活动之间的区别究竟何在?我们认为,即使发布了带有指向已注册互联网商店超链接的商品销售信息,若不被视为独立的互联网商品销售活动,则该信息应属于广告性质,而非要约或购买商品的提议,并且必须不包含法律规定的互联网商店特征。

广告(商品销售信息)

2007年5月10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广告法》第2条规定:广告是指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手段传播的关于广告对象的信息,旨在引起公众对广告对象的注意,形成或维持对其的兴趣和(或)促进其在市场上的推广。

要约(购买商品的提议)

《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第407条第2款规定:公开要约是指包含合同所有实质性条件的提议,且从中可看出提出方有意按提议所列条件与任何回应者订立合同。

零售商品买卖合同的实质性条件包括:合同标的(商品名称及其数量)和价格、条形码识别码。

《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第1款规定:向不特定人群发出的商品广告、目录及商品说明中的商品提议,如包含零售商品买卖合同的所有实质性条件,则构成公开要约(见第407条第2款)。

《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规定:在销售场所(如柜台、橱窗等)陈列商品、展示其样品或提供所售商品信息(如说明、目录、商品照片等),无论是否标明价格和零售商品买卖合同的其他实质性条件,均视为公开要约;但若卖方明确表示相关商品不用于销售,则除外。

为了使信息被认定为广告而非公开要约和互联网贸易,该广告不得包含允许直接立即选择并购买商品或订购购买商品的信息,即不得包含具体的型号、货号、用于选择颜色和数量的表单、以及附有特定商品描述及其照片的页面上与卖家的联系电话。

在全球计算机网络互联网中提供具体商品的描述、其特性和属性,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商品销售活动,即通过网上商店进行的样品零售。此外,广告可以包含指向已注册网上商店的超链接,而无需提供关于网络卖家的详细信息,包括订购商品的联系电话。这一点很重要,以避免将含有商品和卖家信息的第三方信息平台视为独立的网上商店。

此外,如果在信息平台上通过放置商品图片和描述来展示商品,并且有明确指示表明所展示的商品不用于销售(例如,在商品图片下方标注“需求调研”),则该行为也将被视为广告。

商务部建议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商务部2012年7月18日第07-09/444к号函《关于使用全球计算机网络互联网进行商品销售》中指出,应通过评估以下标准来区分互联网广告和互联网贸易:

  • 网站上是否存在广告,以及是否签订广告投放合同,均不能作为认定或不认定网站为网上商店的依据。为了确定我们面对的是否为网上商店,不应关注广告,而应关注法律规定的网上商店特征(即能够进行商品订购、选择及购买);
  • 网上商店的另一个特征是,在网站(包括网络平台上的信息页面,以下简称“网站”)上提供有关商品、卖家的信息,并提供进行商品订购、选择及购买的可能性。因此,如果网站上提供了关于卖家、商品的信息,包括商品价格、可用于订购商品的联系电话,则该网站应被认定为网上商店,即独立的网上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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