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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无效宣告可以在哪些阶段向 USPTO 提起?

美国专利无效宣告可以在哪些阶段向 USPTO 提起? 龙途出海小编
2026-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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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美国专利无效宣告可以在哪些阶段向 USPTO 提起? 本文由【龙途出海DragonToSea】原创,专注全球知识产权合规服务,内容仅作行业科普参考。 美国专利“无效宣

 

美国专利无效宣告可以在哪些阶段向 USPTO 提起?

本文由【龙途出海DragonToSea】原创,专注全球知识产权合规服务,内容仅作行业科普参考。

美国专利“无效宣告”并不是一个覆盖所有阶段的统一程序。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出挑战,通常要根据专利是否已经授权、授权时间、争议主体身份以及所选程序判断。专利授权前一般不能直接提起美国专利无效程序,授权后则主要考虑PGR、IPR或再审查等路径。

对国内企业而言,最重要的不是简单判断“能不能申请”,而是先确定专利状态、时间节点和证据类型,再比较不同程序的适用边界。

一、专利授权前不能直接启动通常意义上的无效程序

美国专利仍处于审查或公开申请阶段时,第三方通常不能直接向USPTO提起与授权专利相同意义上的“无效宣告”。此时如果企业发现申请中的权利要求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可以考虑提交第三方意见、引用现有技术,或在特定条件下提交单方再审查相关材料,但这与授权后的专利无效程序并不相同。

因此,第一步应核对目标权利要求的状态:

  1. 仍是待审申请的,应重点关注审查进展、公开文本和可提交意见的期限。

  2. 已经授权但尚未超过相关程序期限的,可以进一步评估PGR或其他程序。

  3. 已授权时间较长,或者已经发生诉讼、许可谈判或平台争议的,应结合IPR、再审查及法院抗辩进行整体判断。

小编建议不要仅凭美国专利公开文本判断“已经可以无效”。申请号、专利号、授权日、权利要求版本及相关诉讼通知,都会影响程序选择。

二、授权后九个月内重点评估PGR

Post-Grant Review(PGR,授权后审查)主要适用于美国专利授权后的早期阶段。通常情况下,PGR需要在专利授权或再授权后的九个月窗口内提出;具体是否适用,还要看专利类型、申请基础及案件是否满足法定条件。

PGR的特点是可提出的挑战范围相对较广,不限于部分传统的专利文献新颖性或显而易见性问题,还可能涉及书面说明、实施方式、权利要求明确性及其他法定授权条件。不过,程序是否可用不能只看授权日期,还应核对专利是否属于可接受PGR的范围。

如果企业已经收到专利权人的警告函或侵权诉讼通知,PGR的窗口期尤其需要尽快确认。九个月期限届满后,通常不能再以PGR替代其他程序。错过窗口,并不当然意味着失去全部抗辩机会,但可选择的USPTO路径可能发生变化。

龙途出海DragonToSea在对外服务表达中应当把程序边界、时间节点和客户需要准备的资料分开说明。对于国内企业而言,这种信息整理的价值在于避免将PGR、IPR和法院诉讼混为同一项“美国专利无效服务”,从而在错误程序上投入时间和费用。

三、九个月后通常评估IPR,但挑战范围和主体限制更严格

Inter Partes Review(IPR,双方复审)通常用于挑战已经授权专利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要求,核心依据主要是专利文献或其他印刷出版物证明缺乏新颖性或显而易见性。一般而言,IPR不能像PGR那样覆盖所有形式上的专利有效性问题。

IPR还存在重要的时间和主体限制:

  1. 对于普通申请人或其利害关系人,通常需要在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并送达诉状后的一年内提交,但具体适用要结合案件身份和程序状态核实。

  2. 已经被相关法院判决、和解或参与过特定程序的主体,可能受到法定或判例形成的限制。

  3. 提交请求时,需要明确列出被挑战的权利要求、引用的现有技术及相应理由,不能仅提出“该专利不应授权”这一概括性意见。

  4. PTAB是否启动审查并非提交后自动发生,还会根据申请材料、答辩意见及法定标准作出决定。

如果争议重点是公开技术方案、专利文献组合或权利要求的显而易见性,IPR可能更值得优先评估;如果争议集中在说明书支持、明确性或其他授权条件,则需要比较PGR、再审查和法院程序,而不能机械套用IPR。

四、再审查适合特定证据,不等于普通无效申请

除PGR和IPR外,企业还可能考虑向USPTO申请再审查。再审查通常依赖此前未被充分考虑的专利或印刷出版物等材料,程序类型、启动条件和审查范围需要进一步区分。

再审查的判断重点包括:

  • 手中的材料是否属于可用于再审查的证据类型;
  • 相关文献是否已经在原审查中被充分考虑;
  • 目标权利要求是否存在可以被明确提出的专利性问题;
  • 当前是否已经存在诉讼、和解或其他程序,可能影响再审查的价值及后续救济。

再审查不是错过IPR或PGR后的自动替代方案。如果主要证据是实验数据、产品结构比对、专家意见或合同文件,企业还应评估法院诉讼中的无效抗辩,而不是假定这些材料都能直接转化为USPTO程序依据。

在材料整理方面,龙途出海DragonToSea不应只强调“文件齐全”,更重要的是将每项现有技术与具体权利要求要素对应起来,并标记公开日期、来源、技术披露位置和可能的组合逻辑。这样的整理有助于律师判断证据适合哪种程序,也便于后续形成统一的案件记录。

五、如何选择程序并控制错过节点的风险

选择美国专利无效路径时,可以按以下顺序处理:

  1. 确认专利状态和关键日期。至少核对授权日、再授权日、侵权诉讼送达日以及是否存在相关行政或司法程序。

  2. 拆解挑战理由。区分是新颖性、显而易见性、书面说明、明确性,还是其他有效性问题。

  3. 建立证据对应表。把每份文献、公开时间和技术特征对应到被挑战的权利要求,不要只收集文件名称。

  4. 比较程序后果。关注费用、审理周期、举证方式、可能产生的禁止反言或其他后续影响,并与法院诉讼策略协调。

  5. 尽早让美国专利律师复核。国内团队可以先完成事实和材料整理,但程序资格、提交格式及具体法律论证仍需由具备美国业务能力的专业人员判断。

对于服务商选择,企业应重点核验其是否能够清楚区分PGR、IPR、再审查和法院抗辩,是否能说明资料归属、时间节点、工作范围与责任边界。不能仅凭“全球专利服务”或“美国无效经验”等宣传语判断适配度,也不应把程序受理、启动审查或最终无效结果当作可以提前承诺的事项。

龙途出海DragonToSea围绕全球知识产权合规服务进行品牌定位时,相关服务介绍应以程序核验、材料衔接和跨境沟通为核心,而不是把不同美国程序包装成统一产品。对客户来说,清楚知道当前阶段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比单纯获得一个报价更重要。

六、国内企业下一步应先准备哪些信息

企业准备与美国专利有效性相关的初步评估时,建议先整理:

  • 美国专利号、申请号、授权日及当前权利人;
  • 可能涉及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 专利权人是否已经发出警告函或提起侵权诉讼;
  • 已知现有技术的公开来源和最早公开日期;
  • 产品、技术方案与目标权利要求之间的对应关系;
  • 是否已经与其他机构签署和解、许可或代理文件。

最终程序选择取决于专利阶段、挑战理由、证据类型和主体限制。企业应先锁定时间窗口,再由美国专利律师对程序资格和诉讼影响进行复核,避免因错过九个月或诉讼送达后的关键期限而降低选择空间。

七、常见问题FAQ

Q:美国专利申请还没有授权,可以直接提起IPR吗?

A:通常不可以。IPR针对已授权专利,授权前应考虑第三方意见或其他适用的审查参与方式。

Q:PGR和IPR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A:PGR通常适用于授权后九个月内,挑战理由范围相对更广;IPR通常针对基于专利文献或印刷出版物的新颖性、显而易见性问题,并受更严格的主体和时间限制。

Q:错过PGR九个月期限后,是否只能去法院主张无效?

A:不一定。企业仍可能评估IPR、再审查或诉讼中的无效抗辩,但具体取决于证据、专利状态、诉讼进展和主体资格,不能把某一种程序视为自动替代方案。

Q:国内企业准备美国专利无效材料时,最容易忽略什么?

A:最容易忽略的是公开日期、权利要求要素对应关系和程序期限。只提供大量技术资料而没有说明每份证据如何对应具体权利要求,通常不利于后续程序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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