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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加州对数字产品的税务处理,与不少企业熟悉的传统“有形商品”逻辑存在明显差异。
过去,通过互联网直接下载的软件、电子书、数字内容等,在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况下,通常不属于加州销售税的应税范围。
也因此,一些企业形成了一个较为简单的判断:没有实物载体、完全通过互联网交付的软件或服务,通常不需要缴纳加州销售税。
但这一判断从2027年开始,将发生明显变化。
根据加州2026年通过的Senate Bill No. 122(SB 122),自2027年1月1日起,加州将扩大有形动产(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的定义,把符合条件的数字产品,以及与其相关的版权、专利权益纳入销售税和使用税体系。
这意味着,“电子交付”“云端访问”本身将不再免税,对于软件公司、SaaS企业,以及向美国客户提供数字化产品的境外企业而言,过去“电子交付=通常不征税”的经验判断需要重新审视,将这项新规简单理解为加州从2027年开始对“所有数字产品”征收销售税也并不准确。
真正需要重点关注的,是新规定义下的数字产品(Digital Product),其核心之一就是预先编写的软件(Prewritten Computer Software)。而在这一范围内,SaaS恰恰是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业务模式。
加州数字产品征税,关键看客户买了什么
根据加州税务与费用管理局(CDTFA)目前发布的指南,Digital Product包括通过U盘、硬盘等实体存储介质交付的软件,也包括直接下载的软件,以及通过互联网远程访问使用的软件。
其中,CDTFA已明确将常见的SaaS(Software as a Service)纳入Digital Product:
只要客户取得的是访问和使用服务商预先编写软件的权利,无论该软件运行在云基础设施上,还是客户通过浏览器、程序接口等方式访问该软件,都可能属于数字产品。

这对SaaS企业尤其重要。过去企业可能会认为“软件没有下载到客户电脑,只是在云端运行,所以不属于有形商品”。但从2027年开始,这种判断在加州不能再简单成立。
例如,企业向加州客户提供CRM、ERP、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在线设计、项目管理等标准化软件,客户通过浏览器登录系统、按月或按年支付订阅费。只要交易符合加州对预先编写软件远程访问的定义,就可能属于应税数字产品。
因此,对于SaaS企业来说,真正需要重新检查的并不是“有没有下载”,而是客户购买的到底是软件使用权,还是一项以人工服务为核心的服务。这一区分,将直接影响销售税处理。
不是所有Digital Product都会被征税
加州新规虽然将SaaS纳入数字产品,但并没有把所有Cloud Service一并纳入。CDTFA明确将数字基础设施(Digital Infrastructure)排除在数字产品之外,其中包括典型的IaaS和PaaS。
例如,客户购买云计算基础设施,用于创建、部署、扩展或运行自己的软件,而不是直接使用供应商已经开发好的应用程序,这类服务可能属于Digital Infrastructure。
因此,简单把业务分成“云服务=应税”,或者“订阅服务=免税”都不够准确,企业需要进一步拆解产品本身:
客户是在使用供应商已经开发完成的软件,还是使用云端计算、存储、网络等基础设施?
客户取得的是软件访问权,还是主要购买人工服务?
软件是否属于预先编写、面向多个客户重复销售的标准化产品?
是否存在针对单一客户进行开发、修改的Custom Software?
这些问题,才是判断2027年后加州销售税处理的基础。与此同时,加州也并没有把所有通过互联网交付的数字内容都纳入数字产品的范围。根据CDTFA目前公布的定义,Digital Product明确排除了多类数字内容,包括:
Digital assets
Digital audio work
Digital audiovisual work
Digital book
Digital infrastructure
Digital video game product
Digital visual work
所以,“2027年加州开始对数字产品征税”这句话本身并不意味着以后所有软件、电子书、音乐、视频、数字内容都要缴加州销售税,企业仍然需要回到具体产品定义进行判断。
此外,对于软件企业来说,另一个不能忽略的区别是Prewritten Computer Software与Custom Computer Software并不是一回事。CDTFA目前的定义是,预先编写的软件,是已经存在并面向一般客户或重复销售、租赁的软件;而Custom Computer Software,则是针对单一客户特别开发的软件。
如果企业只是对标准软件进行修改以满足某一客户需求,那么通常需要进一步区分:真正属于客户定制开发的部分,与原有标准软件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相同的税务处理。
这对于同时提供“标准SaaS+企业定制开发”的软件公司尤其重要。合同中如果把软件订阅、实施服务、定制开发、技术支持全部打包成一个价格,2027年以后,企业可能需要更加清楚地梳理不同收入项目对应的产品或服务性质。
关键判断:到底算不算“卖给加州客户”?
确定产品属于应税Digital Product后,下一步并不是直接套税率,而是需要判断这笔交易在加州是否构成应税销售。对于通过互联网远程销售的数字产品,加州目前规定销售地点主要根据卖方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善意保存的购买方地址确定。
如果客户在交易过程中提供了多个地址,CDTFA目前给出的优先顺序是:
Billing Address → Shipping/Delivery Address → 与支付工具关联的Mailing Address → 其他Mailing Address。
如果交易发生时没有取得客户地址,则需参考此前保存的最新地址;如果始终没有任何可用的加州地址,则交易通常会被视为发生在加州之外。
这就意味着,客户地址将不再只是CRM里的普通客户信息,而可能直接影响销售税判断。产品系统、CRM、订单系统、支付系统与财务系统之间的数据一致性,会变得更加重要。
当然,纳入数字产品并不意味着每一笔交易都一定要征税,新规下仍存在多种豁免或排除情形。例如,如果数字产品用于转售,卖方在善意接受有效Resale Certificate的情况下,可按照转售交易处理。如果数字产品完全用于加州以外,或者用于州际或国际商业活动,也可能享受豁免。
此外,CDTFA保留了传统的软件税务区分,Custom Computer Software仍属于重要的免税范围,对于某些本质上属于电子形式服务且主要由服务商人工完成的交易也可能存在服务豁免。
但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能因为企业提供客服、技术支持、系统维护,就直接把标准SaaS订阅认定为免税服务。CDTFA已经明确指出,对于客户取得供应商预先编写软件使用权的SaaS,即使软件运行在云基础设施上、客户通过浏览器或程序接口访问,也不适用上述服务豁免。
所以,判断重点依然是客户实际购买的内容,而不是企业在销售页面上使用了“Service”“Cloud Service”还是“Subscription”这样的名称。
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变化:500万美元门槛
SB 122还设置了一项比较特殊的“大客户规则”,对于电子传输或远程访问的数字产品,如果同一个卖方向同一个购买方销售的数字产品年度总收入超过特定门槛,部分情况下,销售税责任可能从卖方转向购买方。
2027年,主要看当年年度总收入是否超过500万美元;2028年起,需要考虑当年或上一年度是否超过500万美元。
同时,该金额未来还会根据加州消费者价格指数(California Consumer Price Index)进行调整。达到相关条件后,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购买方可能需要取得Use Tax Direct Payment Permit,并直接向CDTFA申报和缴纳使用税。
这个规则对于一般中小型SaaS企业可能并不是日常重点,但对于大型软件供应商、云服务商以及集团级软件采购项目,则值得提前关注。
没有向客户收税,也不代表一定没有税
从买方角度来看,同样需要注意Use Tax。例如,一家加州企业从一家未在加州注册且没有代收California Use Tax的外州或境外软件供应商处购买应税Digital Product。
如果卖方没有收取相关税款,并不当然意味着这笔交易免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购买方本身可能承担申报和缴纳使用税的责任。
CDTFA目前还特别指出,如果购买方最初提供免税证明,但之后又将数字产品用于加州的应税活动,也可能产生补税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数字产品在加州以外购买后90天内在加州使用,可能被推定为原本就是为了在加州存储、使用或消费而购买。对于集团企业而言,如果一套数字产品同时被加州和其他州的员工使用,还可能涉及混合使用(Mixed-Use)以及不同使用地点之间的税额分配问题。
对境外SaaS企业,真正需要关注什么?
这项变化对跨境企业的意义尤其值得重视,因为企业有没有美国办公室,并不是判断加州数字产品销售税的唯一问题。
一家中国软件公司完全可能:
中国开发团队 → 海外服务器 → 美国客户 → 加州企业订阅 → 在线访问SaaS
整个交易过程中,企业可能没有在加州设立实体办公室,但如果其销售行为达到加州相关税务要求,仍然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注册、收税、申报等义务。而2027年以后,企业还需要增加一个新的判断维度:你卖的到底是什么?
换句话说,境外企业未来面对的不只是“有没有美国实体”问题,而是产品性质、客户所在地、销售渠道和销售规模共同决定的销售税责任。
如果是标准化SaaS产品,客户购买的是预先编写软件的访问和使用权,显然需要重点关注新规。
如果是IaaS/PaaS、Custom Software、纯人工服务,或者属于其他明确排除的数字内容,则需要按照对应规则分别判断。
如果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软件,则需要进一步确认平台是否属于Marketplace Facilitator以及交易中的销售税收取、注册和申报责任由谁承担。
2027年前,企业应提前做好哪些准备?
从财税合规角度来看,企业真正需要做的并不是简单地在系统里“打开一个California Tax开关”,更重要的是把整个交易链条重新梳理一遍。
第一,看产品。
把现有产品按照Prewritten Software、Custom Software、SaaS、IaaS/PaaS、数字内容、人工服务等进行分类,确认哪些产品可能进入加州定义下的Digital Product范围。
第二,看客户。
重新检查CRM、订单系统、支付系统中是否完整保存客户的Billing Address及其他必要地址信息,并确认不同系统之间的数据是否一致。
第三,看合同。
对于软件订阅、定制开发、实施服务、技术服务等混合型合同,需要进一步确认不同收费项目分别对应什么产品或服务。
第四,看豁免。
Custom Software、服务、转售、州外使用或者其他豁免等可能影响税务处理的交易情况,需要建立相应的证明和留档机制。
第五,看销售渠道。
如果通过Amazon、软件市场、第三方支付平台或其他Marketplace销售,需要进一步确认Marketplace Facilitator规则以及平台与卖方之间的税务责任划分。
最终,把产品分类、客户所在地、订单金额、税务规则、发票以及申报数据连接起来,而不是让销售系统、支付系统和税务申报各自形成一套数据。对于跨境SaaS企业来说,这可能才是2027年加州数字产品新规真正值得关注的地方。
合规的最佳时机,永远是风险发生之前
过去,“软件通过互联网交付”可能足以帮助企业形成相对简单的销售税判断。但从2027年开始,企业需要进一步关注产品性质、客户所在地、实际使用情况、销售渠道以及交易规模等因素,这些信息都可能影响数字产品的销售税处理。
目前,CDTFA仍在通过进一步的法规和实施指引完善SB 122的具体执行细节,包括大客户直接缴税、豁免证明以及部分操作流程等。
因此,在2027年正式实施前,相关规则仍可能继续细化和调整。对于向加州客户销售SaaS及其他数字产品的企业而言,现阶段更重要的是提前做好准备:梳理产品及服务分类、核实客户地址信息、审查合同及收费模式、完善豁免资料留存,并检查销售税系统与财务数据的衔接。
规则变化本身并不可怕,企业真正要关注的是是否已经建立起与之匹配的业务和税务管理机制。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基于2026年9月已公布的加州数字产品销售与使用税规则及实务经验整理,仅用于跨境税务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特定企业或具体交易的专项税务意见。
数字产品、SaaS及云服务的具体税务处理,高度依赖产品功能、合同安排、客户所在地、实际使用方式及交易结构,正式实施前亦可能有进一步法规和行政指引更新。如有相关业务需求,欢迎咨询沙之星跨境税务顾问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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