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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海关的《价格质疑通知书》后怎么办?

企业收到海关的《价格质疑通知书》后怎么办? 天津兴贵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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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收到海关的《价格质疑通知书》后怎么办?


企业收到海关的《价格质疑通知书》后怎么办?


答

Jing Qi Wen Da

一、法定举证期限与延期申请

根据《确价办法》第四十四条,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双方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该期限为法定举证期,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企业必须在此期限内作出回应。

若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提供,可在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正当理由”通常包括关键证据在境外、需第三方出具证明或多部门协调等。需注意,延期申请必须在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应对步骤与材料准备

1. 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证据

海关质疑通常基于四类理由:申报价与掌握价存在差异、特殊关系影响、单证矛盾或其他疑点。企业应按通知书列明清单提交材料。

根据海关审价作业办事指南,需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

(一)成交说明类

有关成交的书面情况说明,涵盖价格偏低理由、价格构成及交易各方作用等。

(二)交易凭证类

  1. 合同、协议或订单;

  2. 业务函电(谈判邮件、往来沟通记录);

  3. 厂商发票;

  4. 信用证;

  5. 结付汇凭证(银行水单);

  6. 会计账册。

(三)费用与物流类

  1. 运费发票;

  2. 保险单;

  3. 国内销售单据;

  4. 商检证。

除发票外,最有力的四类举证为:财务支付闭环(银行水单)、沟通留痕(谈判邮件)、行业价格锚点(第三方报告)、书面说明文书(如关联交易声明)。

目前海关审价单证已实现无纸化,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接收通知书、提交材料及反馈。

2. 申请价格磋商

价格磋商是指海关在使用除成交价格以外的估价方法时,在保守商业秘密基础上,与纳税义务人交换用于确定完税价格的数据资料。若海关审核资料后仍怀疑申报价格真实性或认为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将进入此程序。

纳税义务人应自收到《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磋商。若按期磋商,海关将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记录表》;若未在时限内磋商,视为放弃权利,海关可直接使用法定估价方法确定计税价格。

在磋商过程中,企业可以:

  • 与海关交换彼此掌握的价格数据,争取以补充证据达成共识;

  • 申请调整“倒扣价格”与“计算价格”方法的适用次序(需提供相关资料);

  • 通过代理与海关进行非正式沟通,提出折中方案。

3. 海关依次采用五种估价方法

若磋商后仍无法确定计税价格,海关将依次采用以下方法:

  1.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相同货物在相同或大约相同时间的成交价格为依据;

  2.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依据;

  3. 倒扣价格估价方法:以境内转售价格扣除相关费用后推定;

  4. 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以生产成本、利润和费用等要素相加计算;

  5. 合理方法:以符合客观、公平、统一原则的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纳税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调整第3项和第4项的适用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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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蓝鲸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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