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5 进料非对口,进料对口和退税有什么不同?
浅谈出口账务和excel函数 “0715 进料非对口”与“进料对口”(代码0615)的不同,在于进口料件时出口合同是否已经确定,这直接导致了两者在保税比例和退税计算方式上的不同。
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备案时,出口成品合同是否已经签订。
· 进料对口 (0615):指企业对外签订进口料件合同的同时,也签订了相应的出口成品合同。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数量及销售流向在合同中均已确定。
· 进料非对口 (0715):指企业对外只签订了进口料件合同,在向海关备案时尚未签订出口成品合同。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数量及销售流向均未确定。
由于合同确定性不同,海关在进口环节给予的保税待遇也不同。
· 进料对口:海关予以全额保税,即进口料件时暂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进料非对口:海关不给予全额保税,而是根据经营单位类型和料件性质征收部分税款。如果是外贸公司,对国家规定的15种商品先征5%(保税95%),其他料件先征15%(保税85%);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则根据其返销比例确定保税比例。
两者都适用“免、抵、退”税办法,但计算退税的基础不同。
· 进料对口:进口料件是保税的,未支付过进项税额。因此,退税时需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只对国内采购的辅料等所含的进项税进行计算退税。实务中,其退税需在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后,按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金额进行计算。
· 进料非对口:由于进口时已对部分料件征税,这部分已征税款在出口后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还,因此其退税计算会相对复杂,需区分保税部分和已征税部分。
另外需要留意一个政策变化:根据现行规定,进料加工在通用政策层面已不再区分“对口”与“非对口”。但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下,“进料非对口”(0715)的监管方式被重新启用,用于特定场景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