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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的5种行为:哪种最容易被税务局盯上?

偷税的5种行为:哪种最容易被税务局盯上? 合规boss王
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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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天讲解下《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也就是很多人常说的“偷税”条款……这里面一共讲到了5种偷税行为,我们逐一来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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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讲解下《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也就是很多人常说的“偷税”条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面一共讲到了5种偷税行为,我们逐一来拆解下。

第一种偷税行为: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伪造,是指无中生有;变造,是指在真实的基础上做篡改;隐匿、擅自销毁,是指让你看不到东西,无法查实;账簿、凭证保管规定年限是30年,年度会计报告是永久,所以不是说公司注销就可以销毁账簿了。
但是实务中极少引用这一条来证明偷税。因为这一条所说的行为只能证明被检查的对象有偷税的主观故意而已。
实务中最常引用的是第二种、第四种,因为这两种具体描述了偷税的细节行为,可能会涉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二种偷税行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多列支出,是指虚列成本费用、买票、让别人给自己虚开。
虚开具体又分为虚开普票和虚开专票:
  • 虚开普票,是为了增加所得税的扣除,属于所得税偷税;
  • 虚开专票,是为了增加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和所得税的扣除,属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双重偷税。
虚开违反的是《发票管理办法》。多列支出往往是以违反发票管理办法为手段,以偷税为目的的牵连行为,是同一个行为两个违法,在刑法上属于牵连犯。
实践中是根据《行政处罚法》从一重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29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处罚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款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三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处罚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第三种偷税行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很多人对这种偷税行为是有误解的。他想的是这样的情况:我没有交税,接着税务机关会通知我去交税,然后我还不去交税,这个时候我才构成偷税。
不是这样的哦。这条的理解需要两分法:
  • 第一种情况,如果你本身是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比如企业、公司),因为税务登记就视为通知,你只要某笔业务不进行纳税申报,直接构成《税收征管法》第63条“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类型的偷税。
  • 第二种情况,如果你是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比如身份证自然人),你某笔业务不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发现后,他要先通知你申报,如果经通知后你还不拒不申报才会构成《税收征管法》第63条“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类型的偷税
发现二者的区别了吧?这里的第二种情况才是很多人想象中的那种情况。

第四种偷税行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这条更像是一种兜底条款,因为相较于多定量描述(多列支出,不列、少列收入)的规定,这条更偏向于定性(比如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但享受税收优惠、阴阳合同其实都可以放到这个里面来描述)
一旦涉及明星网红偷税,你是不是会经常听到“虚假转换收入性质”,说他们把劳务报酬的收入转换为经营性收入来报税。但是严格来说,“虚假转换收入性质”类型的偷税是不能归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
因为从形式上看,明星网红包装出来的“经营性收入”的合同、资金、发票都是和业务一致的,也就是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是明星网红作为高收入群体却钻漏洞享受了核定征税,这个才是他们犯大忌的地方。
你想,如果按劳务报酬报税,考虑到有20%扣除,个税税率正常是2.4%-36%。而很多明星网红包装成经营所得个税,经营所得个税正常税率是5%-35%,是不是看起来和劳务报酬所得个税差不多?但是他们去享受经营所得核定了,假定核定利润率是10%,然后他们实际的税率就摇身一变成了0.5%-3.5%,立马就省了差不多90%的个税。
所以税务机关以“虚假转换收入性质”定性偷税,是有点于法无据的,但也能理解,其实税务机关更立得住的做法是“启动反避税程序”,做纳税调整,补税的时候加收利息,而不是定性偷税。
只能说现行的《征管法》太老了,确实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了。

第五种偷税行为:扣缴义务人已扣未缴

这个就不用说了吧,比如公司给你代扣的工资个税但没交给税局。或者雇主请人来干个零活,给人支付了劳务报酬,也代扣了劳务报酬个税,但是雇主也没把这钱给税局。
小结 · 第63条不是单纯行为犯
第63条偷税不是单纯行为犯。它要求纳税人实施这上述5种的一种或多种行为,并且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如果只有行为,但没有造成少缴的结果,一般不按偷税定性。
比如为了银行贷款虚增收入,如果对虚增部分也如实申报纳税、整体并未少缴税款,通常不定偷税;但若借虚增业绩对外虚开发票,则可能会按发票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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