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2026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1号)正式施行,原《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原总局令第160号,经243号令修改)同时废止。
本文为系列第六篇:特殊货物、物品进出境典型处罚案例盘点与警示
系列解读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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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特殊物品”到“特殊货物、物品”,新旧政策关键条款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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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观点丨特殊货物、物品新规落地,企业合规要关注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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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产品到实验室:你关心的样本合规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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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货物、物品申报避坑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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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见真章:实验室生物安全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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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货物、物品进出境典型处罚案例盘点与警示
“我就带了几管血,怎么就被罚了7万?”
“不就是几管血吗?”
特殊货物、物品进出境,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有些看起来很普通的实验材料,可能涉及卫生检疫审批;有些已经拿到审批单的货物,到了口岸却发现实际信息对不上。
这一次,我们从几个案例说起。
案例一
天津滨海机场海关从新加坡进境旅客托运行李中,查获人体血液样本46支、血清3支、粪便32支,共计81支。当事人无卫生检疫审批手续,涉案人体组织样本被销毁,被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案例二
乌鲁木齐海关从来自吉尔吉斯斯坦的旅客行李中,截获14支配有冰袋的核酸类生物制品,无审批手续,被依法退运。
⚠️ 先确认,再携带
科研、临床用途并不能作为豁免通关监管的依据,不可仅凭 "样本量小、体积不大" 就直接通过旅客行李携带进出境。在安排人员携带或托运之前,应先确认相关物品是否属于特殊货物、物品,并提前核实相关审批要求。
案例三
上海浦东机场海关查处某生物科技企业,从美国进口“安非他明抗体”等30项货物,申报为“非特殊货物、物品”。经认定实际属于特殊货物、物品,未申请检疫审批,被警告并罚款8万余元。
案例四
同浦东口岸,某医疗科技企业在2020年12月至2024年6月期间,累计23票申报进口“细胞培养液”。经查,该产品实际成分为血小板裂解液,属于特殊货物、物品。海关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五
黄埔海关所属萝岗海关对某企业进口的“无血清培养基”进行风险布控和取样送检,检出人源基因成分,确认为人源细胞系。后续稽查发现,2025年1月至3月期间,该企业累计47票进出境货物存在同类问题,涉及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未取得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审批,被处以70万元以上罚款。
⚠️ 看名称,不如看属性
采购名称、商业名称、专业产品名称——都不能替代对货物实际属性的判断。“细胞培养液”也好,“无血清培养基”也好,听上去是实验室常规耗材,但成分、来源、用途才是判定依据。前端判断一旦出错,问题往往会反复发生,从单次风险演变为系统性违规。
案例六
杭州海关所属嘉兴海关在对某生物科技企业进行后续监管时发现,一批“肺炎支原体生物检定参照物”的标签外文名称,与审批单上的信息不一致,相关货物被责令退运或销毁。
⚠️ 审批完成不是终点
审批单不是一个“拿到就结束”的文件,而是后续交运、申报、到货核验时的重要依据。拿到审批单后,建议企业逐项核对:
品名、外文名称是否一致
规格、数量、来源是否一致
存储与运输条件是否一致
实际使用单位、用途等关键信息是否发生变化
案例七
武汉海关所属汉口海关对一批申报为“显微镜标本玻片”的出口货物进行检疫查验并送检,检出人源DNA成分,共计500片。该批货物此前未取得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海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出口同样要先判断
特殊货物、物品管理不只针对进境。出口业务同样需要前置判断货物属性,不能仅凭产品名称、历史经验或行业惯例来判断。“进口时关注、出口时忽略”——这个不对称,恰恰是很多企业忽视的风险点。
特殊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合规,真正需要前移的,不只是审批,而是判断。从产品属性识别,到审批、申报、运输和实际使用,企业需要关注的并不是某一个孤立的合规节点,而是前后信息能否彼此对应。
先判断,再审批;先核对,再发运。对企业而言,合规并不是等问题出现后再寻找解决方案,而是把判断放到业务发生之前,让每一个环节都建立在对产品属性和监管要求的准确理解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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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业务支持:生物医药跨境合规专家团队
UDC 研究中心
撰文编辑:许晓波
排版设计:陈育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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