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梳理人员要求相关的内容,还是要从下面三个文件中去找:
CNAS-CL01:2018
CNAS-CL01-G001:2024
CNAS-CL01-A019:2018
其中CNAS-CL01:2018没有人员的任职条件相关内容。
CNAS-CL01-G001:2024中 6.2.2d) 是针对授权签字人的要求。
虽然没有明确表明技术负责人需要满足哪些要求,但是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职责中一般会包含“从事特定实验室活动的人员”的相关内容。
所以通常来说,如果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职责中有相关内容的,应该满足6.2.2c)的相关要求。

CNAS-CL01-A019:2018中虽然也没有明确授权签字人和技术负责人这两个岗位的能力要求,但是技术负责人一般需要同时满足 a)、b) 1)、b) 3) 和 d) 2) 这几项要求。
至于这两个岗位能不能由同一个人兼任,现行CNAS认可准则文件中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但在实际的项目实施中一般不建议这两个岗位用一个人。
主要原因在于岗位制衡的失效风险。技术负责人侧重于技术推进和结果准确性,而质量负责人负责监督体系合规、守住质量底线。
若由同一人兼任,可能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漏洞,当技术决策与质量要求冲突时,容易因侧重技术而忽视质量管控。
同时,CNAS现场评审组对兼任情况会格外谨慎,通常需要实验室提供更充分的人员能力证明和详细的工作分工方案,这会给认可工作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所以一般也不会这样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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