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商标局提交复审之后,有可能因为有在先的近似商标的存在而被驳回。近似商标是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两商标标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4584444号“海尔巴格”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一、本案第17568049号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为“祖力皮哈尔·艾拜都拉”,该权利人于2024年06月03日将第17568049号引证商标、第3938228号商标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二、申请商标“海尔巴格 HERDEMBAG”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情怀和内涵,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4584444号“海尔巴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海尔巴格”商标被驳回案例。本案的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消费者完全能以一般注意力凭借商标的差异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对使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不致产生误认误购现象,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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