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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下!“混合销售”的四大变化点

新法下!“混合销售”的四大变化点 毅尚财税
202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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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一:判定标准从“纳税人主业”变为“交易主要业务”

旧规:混合销售的税率适用取决于纳税人的身份。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混合销售一律按销售货物缴税;其他单位按销售服务缴税(依据财税〔2016〕36号)。


新规:不再看企业营业执照或年度销售额占比,而是看单笔交易本身的实质和主要业务。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第十三条)。


变化二:适用范围从“货物+服务”扩展为“任意多税率组合”

旧规:严格限定为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其他组合(如服务+服务、货物+货物)不算混合销售,通常按兼营处理。


新规:只要是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均可构成,包括服务+服务、货物+货物等组合,不再局限于“货+服”。


举例说明:快递服务:包含收派(6%)和运输(9%)。旧规下“服务+服务”不构成混合销售,需分别核算;新规下若认定收派是主要业务、运输是附属(一项交易),则统一按6% 计税。


变化三:核心要件新增“明显的主附关系”法定定义

旧规:侧重形式上的“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和服务,辅以纳税人身份判断,对“主附”无明确定义。


新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明确须同时满足:1. 含两个以上不同税率业务;2. 业务间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体现交易实质目的,附属业务是必要补充且以主要业务为前提。


举例说明:充换电业务:销售电力(13%)加电池更换维护(6%)。新规明确售电是主要业务,维护是附属,统一按13%。


变化四:特殊例外规则的整合与明确

旧规:有零散的特殊规定,如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安装,允许分别核算分别计税(国税总局2017年11号公告等),不完全遵循混合销售“一刀切”。


新规:在上升为法律的同时,配套公告(如2026年第13号)明确了几类典型场景必须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不再允许随意拆分分别计税(除非能证明是独立的兼营)。


举例说明:卖活动板房/钢结构+安装:统一按货物(13%)计税,不再适用旧规中部分自产货物可拆分的例外。实务提示:新法下合同表述和商业实质证据变得极其重要。如果强行把有主附关系的一项交易拆成两份合同分别定价,税务机关仍会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穿透认定为一项交易并按主要业务补税。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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