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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信用管理办法,评价指标扣分标准有何变化?

新出台的信用管理办法,评价指标扣分标准有何变化? 毅尚财税
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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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2025年12号公告),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文件和之前的旧规定(2014年48号)有何变化呢?我们可以通过对比两个文件来学习一下,限于篇幅,下表只列了发生变化的评价指标。


表格中“三级指标”和“扣分(判级)标准”均来源2025年12号公告附件1,“变化点”是指与2014年48号公告附件的变化点。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变化一栏表

(何博士说税整理)

三级指标

扣分(判级)标准

变化点

010104.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

不予评A

原为“扣11分”

010105.自经营主体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不足3年的

不予评A

原为“扣11分”

010106.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次计算)

11分

原为“扣5分”

010107.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企业财务负责人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

5分

新增指标

010301.在出口退税业务办理过程中,被税务机关函调后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

1分

新增指标

020201.至评定期末,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在5万元以下的

5分

原为“扣3分”

020202.至评定期末,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在5万元(含)以上100万以下的

11分

原为“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含),扣11分”

020203.至评定期末,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22分

新增指标

020302.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费款(按次计算)

5分

原为“扣3分”

020401.日常管理中因存在税收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依职权核定计算税款的(按次计算)

11分

指标描述中新增“因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03011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其他发票的

11分

新增指标

030202.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11分

“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原为扣3分

040102.未按规定报告或反馈跨区域涉税事项的(以上按次计算)

3分

原为“未按规定开具或核销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按次计算)扣3分”

040104.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直接判D

原为“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040105.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直接判D

原为“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040107.未按规定报告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的(按次计算)

1分

新增指标

040108.汇总纳税企业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造成其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1分

新增指标

040109.认定为走逃(失联)户的

直接判D

新增指标

040110.由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直接判D

新增指标

040203.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不予评A

原为“扣11分”

050102.补税金额不满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1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原为“×100%”

050104.补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已足额补缴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3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原为“×100%”

060104.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

直接判D

新增指标

060501.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直接判D

新增指标

歪曲解读税收政策、帮助他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税收秩序行为,被税务等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按次计算)

11分

新增指标


———END————
来源:何博士说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后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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