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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事诉讼时效规则,并提及内地民事法律行为撤销除斥期间对应的欺诈/错误/隐瞒诉讼时效推迟,决胜JD全A output①⑦

香港民事诉讼时效规则,并提及内地民事法律行为撤销除斥期间对应的欺诈/错误/隐瞒诉讼时效推迟,决胜JD全A output①⑦ 法学生 AI 生产力
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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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Postponement of limitation period in case of fraud , concealment or mistake 在欺詐、隱瞞及錯誤的情況下時效期的延後

如上图所显示的,香港的limitation of actions诉讼时效规则曾一度四散,直至1965年6月11日颁行的香港法例第347章《时效条例》才将规则统合,之前四散的失效规则同时停止适用。

诉讼时效根据申索的性质不同而不同,大致有如下类型:人身伤害(personal injuries)、土地、信托(trust)、租费(rentcharge,指就土地而支取或繳付的任何年金或定期款項,但地租或土地按揭的利息除外)。

简单罗列(不完整地)如下:

  • 对于合同索赔(非密封的):从违反合同之日起六年。

  • 对于密封的合同索赔:自违反合同之日起12年。

  • 对于人身伤害索赔:一般为三年,从事故发生之日或原告知道伤害之日算起,以较晚的日期为准。如果伤害发生在雇员的工作过程中,并应根据《雇员赔偿条例》(第282章)提出申请,则时限为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

  • 对于致命意外的索赔:由死亡日期或死者家属知道死亡的日期起三年,以较晚者为准。如果致命意外是在雇员受雇期间发生的,并应根据《雇员补偿条例》提出申请,则时限应为死亡日期起两年,或在劳工处处长就死亡的应付补偿作出决定之前。

  • 对于收回土地占有的诉讼:从原告或原告通过其提出要求的人的诉讼权利产生之日起12年。诉讼权被认为是在原告被剥夺土地或被中止占有之日起产生的。

  • 对于其他侵权行为的索赔:从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6年。


而各类别的一般诉讼时效均可根据某些特例进行Extention or Exclusion延长或豁除,该等特例包括诉讼权归属人属disability无行为能力人无法行使诉权,或就土地按揭赎回foreclosure of mortgagee of the land类别申索,诉讼时效的起算自the person in possession管有土地的人承认按揭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时生效。

就我国制度中适用除斥期间的类别,在香港法中亦有实质上对应(但概念上不匹配的)规定:

Postponement of limitation period in case of fraud , concealment or mistake 在欺詐、隱瞞及錯誤的情況下時效期的延後

(1)在不抵觸第(4)款的條文下,凡訴訟的時效期由本條例訂明,而 ——

(a)有關訴訟是基於被告人的欺詐行為;

(b)被告人蓄意對原告人隱瞞任何有關原告人的訴訟權的事實;或

(c)該訴訟是為解除某項錯誤所致的結果而尋求濟助,

則時效期在原告人發覺、或經合理努力而應可發覺該欺詐行為、隱瞞或錯誤(視屬何情況而定)之前,並不開始計算。

补充1,除斥期间的介绍:

民事法律行为因不同事由被撤销的,其撤销权应当在一定期间内行使。这一点是由撤销权的性质所决定的。在民法理论上,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行为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行使权利,实现权利目的。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将使得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局性地归于无效,这将对相对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享有撤销权的权利人必须在一定期间内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从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这一期间被称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经过,撤销权终局性地归于消灭,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此成为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补充2,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撤销及其除斥期间对应的条款:

统括的公因式: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各种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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