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9月13日最新一轮更新之有關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Mutual Recognition of Fund Scheme, MRF)的常見問題:
一、MRF的资格要求之一是基金必须设立一年以上。如在海外司法管轄區註冊的證監會認可基金希望在香港重新註冊,則1 年的規定由哪一天起計算?
答:1 年期从基金重新在香港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认可内地基金的资格要求之一是 认可内地基金不得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
在上述语境中,"主要 "是什么意思?
答:申請證監會認可的內地基金,在香港市場的投資不得超過其資產的 20%。
三、認可內地基金的其中一項資格規定,是認可內地基金的管理公司在過去 3 年內,或(如成立不足 3 年)自成立日期起,不曾被中國證監會採取任何重大監管行動。管理公司需要向證監會提供哪類資料,以證明其符合這項規定?
答:管理公司必須向證監會清楚披露過去 3 年曾否受到中國證監會採取任何規管行動;如公司成立不足 3 年,則須披露自成立之日起曾否受到中國證監會採取任何規管行動。如曾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行动,该公司必须披露违规行为的性质。
在处理申请时,证监会也会与中国证监会进行监管核查。
證監會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例如違規行為的性質、中國證監會採取的監管行動(例如是否公開譴責),以及管理公司為糾正違規行為而採取的補救行動,以決定管理公司是否符合資格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