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接/直接相关的三则法学家教学心得
“法学院并不会给出法律问题对应的‘正确答案’,而是要练就你组织答案、解决问题的能力、方法和步骤。”而要做到这一点,学会独立思考就是学习法律时很重要的一件事情。
——周光权
"法律案例必须是这样的,即它们要让学生不得不产生一定的兴趣,也就是说,案例事实必须要这样子设计,即它同样要独立于应予适用的法条,也就是对外行人来说同样要呈现出一定的魅力;它要适合于讲述和讨论,并通过它的生动形象和独特构造而长久地烙印在记忆中。在一个这样的案例上,记忆中为了解答它而被驱动的全部法律素材才容易彼此关联——对于法律人而言,没有什么可以比得上这一记忆辅助工具..."
——耶林
“初学者尚缺少的恰恰是最本质的前提条件,他缺少了一种眼光来感知那些展示给他的事物,即缺少了抽象思维的能力。基于这一原因,老师的主要任务必须针对让初学者首先获得这一技术性的思维方式。实现这个目的最保险的方式正是:在一开始给初学者讲解抽象的东西时,不要以其纯粹和赤裸裸的形式,而是以其在法律案例中所具象化的形式;就那些对初学者的眼睛来说还几乎不可见或是模糊的轮廓,应给出一个具体的、容易理解并容易记住的内容。这个表面上的弯路恰恰是通往目的地最快捷、最安全的道路,因为一旦运用了这个辅助工具,初学者很快就能进入这一状态,即可以摆脱这一工具,且无需进一步的教授就能与法律概念打交道。”
——耶林
二、或许几周后你已经不记得本刊主编说过什么,但仍然记得那些最生动形象的现象描述
作为例子,我将上期文章中几句抽象的内容配套出具象的例子:
上期文章原文: 程磊 郭文汐,公众号:Bamboo Splint 跨境金融法律订阅2023年了,德语日语法学中文译著-对不懂小语种的法律人有何价值?决胜Phd in Laws顶刊攻略
例子1:主编的本刊主编而言是有一些来自后浪压力的。本科法学院的教学是不是更有方法,知识传授之法是否已技术更迭,这是后人的优势——他们站在前人的基础之上——于后浪而言实则从这个意义上看我们都是不完美的prototype试验品。
具象化配套(或不恰当,下同):梅西、贝利谁是GOAT(历史第一球王)?他们都是所在年代中最出色的,贝利三夺世界杯>梅西一座。但是足球技术、体能技战术训练,你把贝利放在如今的足球队,或许都踢不上球。这就是忧虑所在的现象阐释,因法律培训、教育技术、方法也更迭换代。
例子2:因而近日更有动力去搞些民法大部头强健一下知识体系的博与专题研究的精深
具象化配套:博与专的关系你就看金字塔,塔底不宽广,高的塔尖它立不住。所以修行法律就像扩建金字塔,想造的再高,就再去相应拓宽塔底。
例子3:b.质量有明显提高(但译著往往采取主编制,分工之下导致每篇作者的风格并不统一),可以得意忘形,比如说拉丁文、再比如说德国法律十几年前还是以“花体字”为主,语言晦涩有时候不为了理解法律本身,只是为了法律从业壁垒和门槛,类似地,如果翻译的当,可以不花费过多时间学习语言本身,直接领略法律的论证、分析、说理,去学德日的法律制度体系、处理一个问题的原则模型、学大家的说服力和解释力。
具象化配套:用小语种翻译就像是开瓶器拔出红酒的软木塞,打开之后方能真正品尝红酒的滋味。

例子4(全文见下文):"在此,初学者感到自己在某种程度上处于一个完全陌生的概念世界中,这个世界与他至今所受的教育毫无共同点;他感到自己处于一种极不舒适的境况,因为他无法理解用来引导他进入这个新的知识领域、让他熟悉这个世界的语言,他必须慢慢地花费很大力气才能掌握它。这就对初学者提出了如下要求:他需要在这个抽象的地基上安全地行走,熟悉法律概念、与之打交道并且运用它,就好像它们是某种具体的对象;然而,初学者尚缺少的恰恰是最本质的前提条件,他缺少了一种眼光来感知那些展示给他的事物,即缺少了抽象思维的能力。基于这一原因,老师的主要任务必须针对让初学者首先获得这一技术性的思维方式。实现这个目的最保险的方式正是:在一开始给初学者讲解抽象的东西时,不要以其纯粹和赤裸裸的形式,而是以其在法律案例中所具象化的形式;就那些对初学者的眼睛来说还几乎不可见或是模糊的轮廓,应给出一个具体的、容易理解并容易记住的内容。这个表面上的弯路恰恰是通往目的地最快捷、最安全的道路,因为一旦运用了这个辅助工具,初学者很快就能进入这一状态,即可以摆脱这一工具,且无需进一步的教授就能与法律概念打交道。”
具象化配套:具象案例的描述是入门民法教义学抽象概念体系的辅助工具,就好像小孩子学骑自行车的辅轮,慢慢地可以去掉。
三、民诉法、民法教学无兴趣的共识与现象描述作为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其一,民诉法
“刚入职时,在民事诉讼法的课堂上,对于民诉法法条或民诉法理论的讲解,同学们的可接受性都不高。经常出现我在讲台上“疯狂输出”,同学们在讲台下“一脸茫然”的场景。一旦涉及比较复杂的诉讼概念、诉讼理论,尤其是比较法中舶来的概念,任凭我使出浑身解数,课堂效果都非常一般。例如在讲到“诉讼要件”部分时,我总是强调“诉讼要件”是诉的“合法性”要件,是人民法院对诉进行审理的前提,如果不满足“诉讼要件”,人民法院就应当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尽管在一个学期的授课中,会对此知识点进行重复性讲解,但从期末反馈的结果看,同学们对此问题并没有很好的掌握。对此,我曾经也反思是否自己的讲解出现了偏差。直到我和部分同学聊天时才发现,同学们根本不理解为什么要设定诉的合法性要件,更不明白在民事诉讼的进行中,这理论究竟如何用。至此我才发现,并非是理论或讲授本身出现了差错,而是在讲授过程中,作为老师,我天然的认为同学们对民事诉讼整个过程有着“在先经验”,我只要在课上将成型理论进行讲解,同学们就会当然的将理论与诉讼过程相对应。岂不知,在“象牙塔内”,几乎没有学生能够近距离接触民事诉讼的运作,根本无法体会到所谓的立案阶段与实质审理阶段的划分,基本的诉讼进程尚不可知,更难提对诉讼要件的作用有着清晰的认识。我经常安慰同学们说,民诉法之所以难学,是因为我们的生活离民事诉讼太远了。长此以往,同学们会对晦涩难懂的诉讼法理、法条产生距离感,进而抵触民事诉讼的学习。正所谓“纸上学来终觉浅”,与我们的生活不断践行这民事实体法不同,在鲜有近距离接触民事诉讼的条件下,除了具有无限想象力的“天赋型”选手外,大部分同学们难以熟练掌握民事诉讼理论、民事诉讼法条,即使掌握也只能回归“填鸭式”的短时记忆。面对这一问题,在这学期的民事诉讼法课堂上,我不会轻易的对“法条”和“理论”进行讲解,而是对民事诉讼法的现象进行阐释,将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现象作为课堂教学的逻辑起点,带领同学们首先熟悉“民事诉讼”这一过程,营造“沉浸式”的课堂氛围,并结合自己的实务感受来阐释民事诉讼法律现象。自从进行以上调整后,原本“沉寂”的课堂开始变得活跃,单项输出变成了双向互动,理论的讲授更具有接受性,同学们学习民事诉讼法的热情也大大提高。”
——教书青年说(76)|宋春龙:我的民诉法教学心得
其二、民法

“提升了听众的兴趣,带着这样的兴趣,他才能理解并掌握理论中的各种学说,让自己观察相同事物的目光变得更加敏锐(特别是对于概念之间的细微差别),增强并扩大记忆力,因为众所周知,抽象的法条并不容易为初学者所理解,在他们的脑袋里,抽象法条恰恰不会比具体实例记得更为牢固。对于法学学习,最后这个经验法则尤其重要。这种学习所特有的困难——这同时也是它让很多学生失去乐趣的原因——既不在于它的学习内容之多,也不在于它彻底贫乏的吸引力,而在于为了学生能够带着兴趣和效果去学习,它要求一种在主观上与法学的抽象特质相近或相应的理解能力——这样的一个必要条件,连先天具备法学本性的人在一开始也几乎难以满足,大多数人当然就更不用提了。大概除了数学和纯哲学的学习,再也没有哪门学科的学习跟法学的比起来正因这个学习伊始的必要条件而如此得困难,并因而如此得缺少吸引力。在此,初学者感到自己在某种程度上处于一个完全陌生的概念世界中,这个世界与他至今所受的教育毫无共同点;他感到自己处于一种极不舒适的境况,因为他无法理解用来引导他进入这个新的知识领域、让他熟悉这个世界的语言,他必须慢慢地花费很大力气才能掌握它。这就对初学者提出了如下要求:他需要在这个抽象的地基上安全地行走,熟悉法律概念、与之打交道并且运用它,就好像它们是某种具体的对象;然而,初学者尚缺少的恰恰是最本质的前提条件,他缺少了一种眼光来感知那些展示给他的事物,即缺少了抽象思维的能力。基于这一原因,老师的主要任务必须针对让初学者首先获得这一技术性的思维方式。实现这个目的最保险的方式正是:在一开始给初学者讲解抽象的东西时,不要以其纯粹和赤裸裸的形式,而是以其在法律案例中所具象化的形式;就那些对初学者的眼睛来说还几乎不可见或是模糊的轮廓,应给出一个具体的、容易理解并容易记住的内容。这个表面上的弯路恰恰是通往目的地最快捷、最安全的道路,因为一旦运用了这个辅助工具,初学者很快就能进入这一状态,即可以摆脱这一工具,且无需进一步的教授就能与法律概念打交道。”
——季红明、蒋毅译,耶林《民法案例》第1版&第6版序言
三、作为对比的刑法学
a.罗翔老师作为百大B站up主,其张三系列的课堂吸引力自不必多说
b.再以周光权教授举例为何刑法教义学会有趣
i.自述:
“其实,对于刑法学教授的小调皮,法学院院长的办法真不多。刑法学教授之所以比较调皮,我的感觉是,因为这个专业比较特殊,其“做派”要么喊打要么喊杀,处罚结果不是让被告人被杀头就是蹲大牢,总之结果让人比较压抑,因此,刑法学教授偶尔活跃一下“气氛”,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当然,这丝毫不意味着我赞成弗莱彻那道题,我认为他做得有点过了!
虽然大多数刑法学教授不可能像弗莱彻那样“生猛”,但是,一定有独特魅力。因此,法学很值得玩味,学起来会很有趣,其中刑法学会更让人“赏心悦目”,坚持学下去你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说来说去,对于刑法学的魅力,我最想说的是:这是一个重视体系性思考、注重说理且非常成熟的学科,学习刑法是一项“益智活动”。”
——刑法问题研究,周光权:刑法学习定律1弄懂刑法学的魅力
ii.案例:
案例80:A对B和C说:“现在口袋没有钱了,我们想点办法去搞点钱说:“从香港来做生意的w住在一家宾馆,他一定有钱。”于是A等3人经过密谋,于凌晨1点,从后窗凉台爬进W房间,见一人躺在床上睡觉,便认为是W。B和C遂按住其双脚,并用绳子绑住其双手,A拿起一块布条堵住他的嘴,然后3人搜遍被害人全身和房间,除了几件衣服和几支烟外,在无所获。A认为W定把钱藏起来了,又趴在旅馆时间太长被发现,就将W带到附近一间无人居住的小屋内,并用绳子绑住W手脚,对其拳打脚踢,逼迫他说岀钱财的所在地。在将W关押了5个小时以后,B猛然发现帮错了人,被害人不是从香港来的那个W,经盘问才知是来此探亲访友的X。三人间无钱可索要,就恶狠狠威胁X说:“回去后不可将此事传出去,否则就给你好看。”然后将X放回对A、B、C应当如何处理?(A、B、C经过共谋后入室抢劫,在未取得财物时,又将被害人带离抢劫现场进行拘禁和殴打,表面上看有多个行为,但是,这些不同阶段的行为都从属于—个抢劫的故意,是当场使用暴力、威胁取得财物的实行行为的不同阶段,从构成要件的角度看,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因此只能定一个抢劫罪,而不能在抢劫(未遂)罪之外另外成立非法拘禁罪。)
——北大法律信息网,周光权教授82则烧脑刑法案例,带你进阶刑法思维!
四、似是而非不能实现案例教学目的的案例
a.披着法律案例这件外衣的教科书各章节
"法律案例必须是这样的,即它们要让学生不得不产生一定的兴趣,也就是说,案例事实必须要这样子设计,即它同样要独立于应予适用的法条,也就是对外行人来说同样要呈现出一定的魅力;它要适合于讲述和讨论,并通过它的生动形象和独特构造而长久地烙印在记忆中。在一个这样的案例上,记忆中为了解答它而被驱动的全部法律素材才容易彼此关联——对于法律人而言,没有什么可以比得上这一记忆辅助工具——相反,那种法律案例(正如上文提到的普赫塔的案例),即那些不过是披着法律案例这件外衣的教科书各章节,则完全缺少这一优点;既然它们不过是后者,所以很快就会像后者本身那样被遗忘。此外,只要案例可以给我任何这样的机会,我还会努力通过表达的方式,或者更正确地说,通过表述的语气来提高读者对它的兴趣,内行的读者是不会忽略这一点的。我认为,我为此所付出的努力是我一生所付出的努力中最好的之一——在我的全部工作中,我想不到还有比这更加美好的目标,即在大学里就已经从内心上为法学赢得了未来的法律人。"
——季红明、蒋毅译,耶林《民法案例》第1版&第6版序言
b.那些困难出在证据的程序构造、事实本身而非实体构造涵摄的判例
“但是,他曾明显感到存在一个困难,即缺少可用的法律案例,正是这个困难使当前这本案例集得以产生。他当初是希望能从丰富的判例、鉴定等文献中获取充足资料的,但却收获甚少;有些文献汇编甚至没能提供一个可用的案例。谁要是熟悉这类文献,并且根据自身经验知道必须要搜集哪种类型的法律案例才适合于规定的教学用途,那么他肯定不会对这一判断感到陌生。通常来说,那些汇编里的法律案例只能被用作理论的阐述和检视、争议的决定、司法先例和地方习惯法的报道等等的工具;在不属于这些情况的场合下,也就是当案例所传达的利益攸关点并不在于构成判决基础的法律规范,而是在于案例的事实本身、在于假设的难度时,那么这个时候,困难更多的是出在它的程序构造、而非纯粹的实体构造方面。这就是为什么这些被记录的案例很少属于那种就我们的目的而言必须被优先选择的类型,即根据其法学性质是难有定论的,因而特别适合于通过费力的涵摄来尝试和练习对之作出法律诊断。”
——季红明、蒋毅译,耶林《民法案例》第1版&第6版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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