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诚地行事,遵照信托契据,忠实谨慎地管理信托财产,并按委托人的意愿分配受托收益。
一位信义受托人如纸面上或原则上需照此行事。
可是人与生俱来有黑暗的一面,就其中的富有者而言,这种堕落常被称为“虚伪”或“伪善”:
工人辛勤工作一年足额受领薪俸不假,数十倍的房价,以及总是失望的股市,却更不费力地重新收回支出的价值。
许多循环的建立都在于,零碎细小的多笔开支,往往被一两次重大节点关卡的强制收费一笔勾销。
试想如果一针一线地制作玩偶、衣服、波鞋,没有被箱包、飞机、火箭等有形无形的高附加值产品贸易对抵,循环是否就会中止。
伪善者的慷慨,必须建立在他循环回开支时不费力气的基础之上。在此一观点理解多种信托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分配,将可能冲击到理论运作时的相敬如宾。
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著名案例也时刻宣示着实践与理想的背反:
Passero v Fitzsimmons [2017] 81 N.E.3d 814
美国法院否定了受托人的依照“除因受托人故意违约或发生重大过失外免责”的条款所述的抗辩
Harvard College v Amory [1830] 26 Mass (9 Pick) 446
英美对于受托人尽忠职守以最大真诚为“受托人利益”管理信托资产的原则分道扬镳,前者的标准是“一个谨慎、慎重、聪明的人是如何管理他自己的事务”【Learoyd v Whiteley [1887] UKHL 1】,后者则由法律协会要求“多样化投资”。
Bartlett v Barclays Bank Trust Co Ltd (No. 2) [1980] 1 Ch 515
英国法院就股权家族信托中受托人的行使标准进行了专门的细化,即“一名谨慎的商人持有公司的多数股份必会积极参与该公司的治理,而不是任由公司董事会做出重大决定。”
CD (a minor) v O [2004] 3 All ER 780
受托人在未有信托文书禁止时,提前预支部分或全部受益人收益范围之内的全部利益及款项(如用于学费花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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