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你或你的孩子(包括继子女和收养的孩子)曾被你的配偶/前配偶或其亲属骚扰(暴力侵害),你可向家事法庭寻求强制令保护(无论处在离婚诉讼中)。
1.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伯父、舒服、舅父、姑丈、姑母、姨丈、姨母、侄儿、侄女、外甥、外甥女、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
2.可以申请到的强制令包括:
a.禁制骚扰令:禁止另一方骚扰你或你的孩子。
b.驱逐令:禁止另一方进入或留在你的居所(或其中的一部分,比如你的卧室)或其他你指明的地方(例如你作为教师任教的中小学校附近)。
c.重返令:另一方必须准许你或你的孩子进入及留在婚姻共同居所。
d.参与计划令:若另一方已被法庭发出禁制骚扰令,你可进一步申请参与计划令,要求法庭发出命令,规定该另一方参与一项社会福利义工安排以改善其先前导致骚扰发生的行为、态度及品格。
e.更改或暂停管养/探视令:若另一方曾被法庭给予你孩子的管养权或探视权,你可向法院申请更改或暂停该等权利。惟有该等命令的发出需在切实可行的前提下(年龄及理解能力)考虑他/她的意愿。
3.强制令可附上“逮捕授权书”:
附于强制令的逮捕授权书一般自强制令发出之时起算期间,为期24个月。警察可不借助任何其他手令即可逮捕任何他们合理怀疑违反强制令的人。逮捕的理由可以是因为该人施用暴力,或是该人进入强制令所指明的任何处所。逮捕时警方有权使用合理武力进入任何处所。

4.需提供的证据:
包括但不限于因另一方曾使你的身体受到伤害的任何照片(或你不曾受到身体的伤害,但可列出理由解释你合理怀疑另一方相当可能会使你的身体受到伤害)、警方报告、医疗报告、双方的经济能力、双方的生活需要。
5.如果你的经济状况不支持你向律师寻求法律意见,你可向法律援助热线寻求帮助:2537 7677。
6.此外,家事法庭登记处的职员也会尽力就关于申请禁止令程序的事宜向你提供协助,但他们不是律师,不可提供法律意见,也不可代你填写所需的表格。家事法庭登记处电话:2840 1218。地址:香港旺仔港湾道12号湾仔法院大楼M2楼。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45am-1:00pm;2:00pm-5:30p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