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間擬參與合併或合併的組成公司的董事須代表其担任董事的组成公司(constituent company:指参与合并的任何一间公司):
上述提述的计划应详细说明以下事宜的详情:
(a) 每間組成公司的名稱及尚存公司(surviving company)或合併公司(consolidated company)的名稱;
(b) 每間成員公司的註冊辦事處;
(c) 就每間組成公司而言,各類別股份的稱謂及數目
(d) 擬使合併生效的日期
(e) 擬議合併的條款及條件,包括(如適用)將每間成員公司的股份轉換為合併或尚存公司的股份或轉換為第 (5) 款規定的其他財產的方式及基準;
(f) 附于合并公司或存续公司的股份的权利和限制;
(g) 就合并而言,对存续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组织章程细则的任何拟议修订;或
(g) 就合并而言,对存续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组织章程细则的任何拟议修 订,或如无任何拟议修订
(g) 声明合并后存续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组织章程细则应为其组织章程大纲和组织章程细则;
(h) 就合併而言,合併後公司的建議新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
(i) 因合併或綜合而支付或應付予組成公司、綜合公司或尚存公司的任何董事的款額或利 益;
(j) 成分公司的任何有抵押債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以及所持有抵押權益的性質;及
(k) 存续公司或合并公司董事的姓名和地址。
各组成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份(不论是不同类别的还是同一类别的)可转换为或交换 为不同类型的财产(包括存续公司或合并公司或其他公司的股份、债务或其他证券)。
存续公司或合并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实体的股份、债务或其他证券,或
货币或其他财产,或
合并或合并计划应由各组成公司通过以下方式批准
(a) 每間該等組成公司的成員通過特別決議;及
(b) 該等組成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指明的其他授權(如有)。
在取得有抵押債權人的任何授权和同意后、合併或合併計劃須由一名董事代表每間組成公司簽署,並連同以下文件送交處長存檔:
就每間組成公司而言
(a) 一份良好聲譽證明書;
(b) 一份董事聲明,表明組成公司有能力償還到期的債務,而合併後的公司或尚存公司亦有能力償還到期的債務;
(c) 董事聲明合併或合併是善意的,並非意圖欺詐組成公司的無抵押債權人;
(d) 董事聲明;
(i) 並無任何呈請或其他類似法律程序在任何司法管轄區提出或仍未完結,亦無任何命令或決議通過將該公司清盤;
(ii) 没有接管人、受托人、管理人或其他类似人员在任何司法管辖区被委任,并正 在就组成公司、其事务或其财产或其任何部分行事;
(iii) 並無在任何司法管轄區訂立或作出任何計劃、命令、妥協或其他類似安排,藉以暫停或限制有關組成公司的債權人的權利,或繼續暫停或限制該等權利暫停或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