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已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 Cap 571 V Rules》(《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指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自2024年2月14日上午9时正起,暂停LET Group Holdings Limited(LET)及凯升控股有限公司(凯升)的股份交易。
证监会的行动源于在2024年1月29日得悉LET及凯升的一项主要资产发生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即以1.16亿美元出售在俄罗斯的资产,引起证监会关注。该项主要资产在所有关键时间均由凯升透过其持有77.5%股权的附属公司间接持有。
相关法例: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4)及14.07条,若所出售的资产占上市公司资产总值的75%或以上,或所出售的资产应占的盈利或收益占上市公司综合收益或盈利的75%或以上,或出售事项的代价占出售事项发生时上市公司市值的75%以上,有关交易便会归类为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该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须符合有关申报、公告、通函及获上述两家公司股东批准( reporting, announcement, circular and approval of shareholders of both companies)的规定。由于LET的控制权在2022年5月转手,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E条,任何重大出售事项在控制权转手起计36个月内均受到限制,除非在控制权转手后上市公司余下部分业务能够符合《上市规则》第8.05条的规定。
相关法例:1.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E条,上市公司在控制权转手起计36个月内,不得将其全部或大部分原有业务出售,除非上市公司余下部分能够符合《上市规则》第8.05条的规定,当中订明上市申请人为了上市而须在盈利、市值、收益或现金流量方面符合的最低要求。上市公司的出售事项如未能符合上述规定,将导致上市公司被视作新上市申请人。
证监会亦注意到,LET及凯升须根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规则2的注释7咨询执行人员的意见,并符合《收购守则》规则2.10的规定,包括须就该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在股东大会上获得股东批准,该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须获得出席大会的无利害关系股东的投票权至少75%的票数投票批准,以及反对票数不得超过附于所有无利害关系的股份的投票权的10%。
然而,证监会觉得该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并未符合上述规定。特别是,与该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有关的买卖协议已经订立,而出售事项的完成并不取决于要获得所需的股东的批准。
证监会已要求LET及凯升承诺,该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在获得股东批准后方会作实,并会完全遵守相关规则及规例,以解决本会所关注的问题。然而,该两家公司均没有响应证监会。证监会亦对该两家公司及其管理层的行为极度关注。
证监会认为,为了维持公平有序的市场和保障投资大众的利益,暂停LET及凯升的股份交易是可取的做法。
证监会的调查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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