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paro三要素(1990案):
可预见性(Foreseeability):理性人能否预见行为可能造成损害?
近邻关系(Proximity):双方是否存在法律认可的密切关联?
公平、公正、合理(Fair, Just & Reasonable):政策考量(如警察责任受限,Hill案)。
特殊情境下的注意义务:
公共服务责任(Kent案):救护车服务对特定个体负有义务(非公众整体)。
警察责任例外(Hill案):调查失误一般不担责,除非存在特殊控制关系(对比Dorset Yacht案)。
驾驶义务(Nettleship案):司机对乘客、行人负绝对注意义务。
考试陷阱:
不要滥用Caparo测试!仅在新型案件中需要完整分析三要素(Robinson案)。
Step 2:Breach of Duty
违反注意义务(Breach of Duty)的判定
客观标准:理性人标准(Blyth案),不考虑被告个人特征(如新手司机焦虑)。
权衡因素(Bolton v Stone)
损害可能性(Probability of Harm)
损害严重性(Seriousness of Injury)
预防成本(Cost of Precautions)
行为社会价值(Social Utility,如救人是否豁免部分责任?)
考试重点:
结合具体事实进行“理性人行为”模拟(例如驾驶货车是否超速?是否分心?)。
事实因果关系(But-For Test):
若被告无过失,损害是否仍会发生?(Barnett案)
案例应用:司机若不超速,是否能避免撞到人?
法律因果关系(Remoteness):
被告需对受害人特殊脆弱性导致的全部损害负责(因怀孕加重背伤)。
车祸后的自杀是否属于可预见损害类型?(Corr案支持链式责任)
损害类型需可预见(Wagon Mound案)
蛋壳头骨规则(Egg-Shell Skull)
考试难点:
介入事件(Novus Actus)是否切断因果关系链?例如:事故受伤后自杀是否属于“自愿行为”?
自愿承担风险(Volenti):
需证明原告完全知情并自愿接受风险(Morris案),但交通事故中此抗辩无效(Road Traffic Act 1988)。
共同过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
原告自身过失导致损害扩大(如Holly不系安全带),赔偿按比例减少(Froom案,最高减25%)。
考试雷区:
不要混淆Volenti与Contributory Negligence!前者完全免责,后者部分减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