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普通法来说,法典有规定其实学起来更轻松,Case都串起来了,相当有逻辑,所以不要不习惯成文法的学习思维模式~
“占有者责任”(Occupiers' Liability)是指土地或建筑物的占有者对其场所内的访客或其他人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领域主要由两部法律规范:《1957年占有者责任法》(OLA 1957)和《1984年占有者责任法》(OLA 1984)。前者适用于访客(lawful visitors),后者适用于非访客(non-visitors,如侵入者)。
(一)“占有者”(Occupier)的定义
无明确定义:法律未明确规定“占有者”的定义,但通过判例法确定了其特征。
关键要素:
对场所的控制权:能够对场所行使足够控制的人即为占有者,不一定是所有者(如租户、管理者)。
可以有多个占有者:同一场所可能存在多个占有者,共同承担相关责任。
无需实际占有:即使从未亲自进入场所,只要能控制场所,也可被视为占有者(如通过远程管理)。
(二)“访客”(Visitor)与“非访客”(Non-Visitor)
访客:
定义:通过邀请或允许进入场所的人,包括明示或默示的许可。
案例:《卡拉加斯案》(The Calgarth [1927])表明,邀请的范围有限制,访客的行为若超出邀请范围,可能被视为侵入者。
非访客:
定义:未经允许进入场所的人,如侵入者(trespasser)。
法律适用:《1984年占有者责任法》适用于非访客,但责任范围较窄。
(三)对访客的责任标准
责任标准:《1957年占有者责任法》第2条要求占有者对访客承担“合理注意义务”,确保访客在其被邀请或允许使用场所的目的范围内“合理安全”。
非绝对安全义务:占有者无需保证访客绝对安全,只需在合理范围内采取措施。
案例:《汤姆林森诉康格顿市议会案》(Tomlinson v Congleton Borough Council [2003] HL),法院认定,尽管原告是访客,但其行为(跳水)超出了公园允许的范围,因此不再被视为访客,而是侵入者。
(四)对儿童的责任
更高标准:《1957年占有者责任法》第2(3)(a)条承认儿童比成人更不谨慎,因此占有者对儿童访客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诱惑因素:如果场所内存在吸引儿童的危险物品或活动(如诱饵),占有者需采取额外措施保护儿童。
案例:
(五)对专业人士的责任
责任标准:《1957年占有者责任法》第2(3)(b)条指出,占有者可以合理预期专业人士在其职业范围内识别并防范相关风险。
案例:
罗尔斯诉纳撒案(Roles v Nathan [1963] CA):专业人士需自行采取安全措施。
斯台普斯诉西多塞特案(Staples v West Dorset):如果风险明显,占有者无需提醒。
(六)对非访客的责任
责任标准:《1984年占有者责任法》第1(4)条要求占有者在合理范围内采取措施,防止非访客因场所的危险状态而受伤。
责任范围:不包括对财产损失的责任,仅限于人身伤害。
案例:《汤姆林森案》中,法院认定,由于湖水的危险性并不高于其他开放水域,且危险显而易见,因此占有者无需承担责任。
附件1:对比学习
《1957年占有者责任法》与《1984年占有者责任法》的比较
适用对象:
1957年法:适用于访客。
1984年法:适用于非访客。
责任产生条件:
1957年法:责任自访客进入场所时立即产生。
1984年法:占有者需知晓危险存在且合理预期侵入者可能接近危险。
责任范围:
1957年法:涵盖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984年法:仅涵盖人身伤害。
警告义务:
1957年法:警告需足以使访客在使用场所时“合理安全”。
1984年法:警告只需足以让侵入者意识到危险即可。
附件2:案例分析与考点提示
(一)《汤姆林森诉康格顿市议会案》(Tomlinson v Congleton Borough Council [2003] HL)
案例事实:原告在公园内跳水受伤。公园入口处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
法律分析:
访客身份:原告最初是访客,但其跳水行为超出了公园允许的范围,因此成为侵入者。
责任法适用:由于原告不再是访客,因此适用《1984年占有者责任法》。
责任认定:法院认定湖水的危险性并不高于其他开放水域,且危险显而易见,因此占有者无需承担责任。
考点提示:考生需理解访客与侵入者的区别,以及不同法律适用的条件。
(二)《乔利诉萨顿伦敦自治市案》(Jolley v Sutton London Borough Council [2000] HL)
案例事实:原告是一名儿童,因被遗弃的船只吸引而进入危险区域受伤。
法律分析:
儿童责任标准:占有者对儿童需承担更高标准的注意义务,需考虑儿童的不可预测行为。
诱惑因素:被遗弃的船只被视为诱惑,占有者需采取措施保护儿童。
考点提示:考生需掌握对儿童的特殊责任标准,以及诱惑因素对责任认定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