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托衡平法角度,“constitute trust”(设立信托)、“create trust”(创设信托)和“formalities of trust”(信托的形式要件)三者紧密相关,但各有侧重。
#Constituting a Trust(设立信托)
“Constitute trust”强调信托的实质成立,即通过行为或法律事实使信托关系产生。例如,通过转移财产、明示声明或法院认定,使受托人开始持有财产为他人利益。
在衡平法下,设立信托必须满足“三个明确”原则:明确的设立信托意向、明确的信托标的、明确的受益对象。没有这些,信托不能成立。
#Creating a Trust(创设信托)
“Create trust”更侧重于信托的设立方式和过程,包括明示信托(如信托契据、遗嘱)和默示信托(如归复信托、推定信托)。
明示信托由委托人主动表达意愿设立;默示信托则由法律原则或事实情况产生,例如财产转移时未明确赠予,衡平法推定原所有人保留实益权益。创设信托的过程必须符合衡平法要求,否则信托无效。
#Formalities of Trust(信托的形式要件)
“Formalities of trust”指信托成立所需的形式要求,例如书面文件、登记、见证等。
例如,明示信托通常需要书面文件(如信托契据)以符合法律形式;而默示信托(如归复信托、推定信托)则可能无需书面文件,由法院根据事实认定。
形式要件是保障信托有效性的外在条件,但衡平法更关注实质,若实质符合“三个明确”原则,即使形式不完全,也可能认定信托成立。
#联系与区别
三者共同构成信托成立的完整链条:创设信托是过程,设立信托是实质,形式要件是外在保障。衡平法以实质为主,形式为辅,只要实质符合“三个明确”,即使形式不全,也可能认定信托有效。
- 区别:
- “Constitute trust”强调信托关系的产生(实质)。
- “Create trust”强调设立的方式和过程(明示或默示)。
- “Formalities of trust”强调成立所需的形式条件(如书面、登记)。
衡平法下,信托的核心在于实质而非形式,只要符合“三个明确”原则,即使没有严格形式,信托仍可能被认定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