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为认真落实《浙江省加力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和省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进“直播+平台+跨境电商”三位一体发展,促进跨境电商直播建设,我厅将建立跨境电商直播园区(基地)培育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培育对象
跨境电商直播园区(基地),其内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园区(基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聚集一定数量跨境电商直播、短视频服务和应用企业,具备跨境电商直播、短视频业务发展特色,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表现形式可以为园区、商务楼宇或产业集聚区等。
2
培育标准
园区(基地)运营主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落实网络安全监管、安全生产及其他相关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具有较为完备的建设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合理,功能定位准确、建设主体明确、业务方向合理,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正式投入运营1年以上。
具备一定的发展空间规模,基础设施完善,发展环境良好,配备便利、稳定、合规的跨境网络服务,原则上用于跨境电商直播、短视频等可视化营销相关的直播间、选品中心、办公用房等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10个以上。
入驻跨境电商直播、短视频相关企业10家及以上,包括但不限于跨境电商直播、短视频平台企业,以及相关的服务商、经纪机构、服务机构、应用企业等。园区(基地)内相关企业具备TIKTOK等在线平台企业的官方MCN、TSP等资质。入驻跨境电商直播、短视频应用企业年直播交易总额达到一定规模,相关平台的直播账号数不少于10个。
园区(基地)有稳定的跨境电商直播、短视频产业链合作伙伴,建有跨境直播、短视频人才培养体系,提供主播培训、货源展示对接、推广宣传等服务,与海外服务主体开展合作,具备打造区域产品品牌能力,每年园区(基地)举办各类相关活动不低于20场。
配备5人及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能有效开展跨境电商直播、短视频园区(基地)的建设、招商、管理、运营和行业统计等工作。
3
其他要求
1. 填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
2.企业将园区(基地)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含电子版)于10月14日中午12点前报送至区商务局507(对外贸易发展科) 。
3.省商务厅选择部分园区(基地)实地查看。
4
联系方式
联系人:余老师;
电话:0574-89298270;
邮箱:2239707820@qq.com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商务大厦五楼507室(惠风东路257号)
附件:
跨境电商直播园区(基地)申报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