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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达 | 温浙集(开)管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政策速达 | 温浙集(开)管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温州市龙湾区电子商务行业协会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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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产业政策管理,促进全区工业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 产业政策管理,促进全区工业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 东部产业新区,争当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 “排头兵”,制定政策意见如下。

一、强化创新驱动 

      1.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 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 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每个给予企业 10 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工 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产品,每个给予企业 3 万元奖励;对 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备案通过的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对 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 3 万元奖励。

      2.支持企业开展精细化管理。对近两年列入市级领军型及高 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名单、区“亩均论英雄”企业综合评价 A 类 且产值超过 1 亿元的企业,实施企业战略、管理体系、资本运作、 市场开拓等管理创新项目,按项目实际费用 50%进行补助,每家 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区“亩均论英雄”企业综合评 价 B 类且产值 5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实施企业战略、管理体系、 资本运作、市场开拓等管理创新项目,按项目实际费用 25%进行 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3.加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支持力度。围绕我区主导产业、项 目研发总投入 500 万元以上等要求的重大项目,根据申报项目 技术难度、研发成本、绩效目标等因素确定财政补助,采取事先 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每项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E 类及以 上人才项目、“揭榜挂帅”项目优先予以考虑;同个项目获得上 级补助并需区级配套的将扣除原有区级补助资金进行配套。

       4.加大上级科技项目资金配套力度。对列入省级以上的科研 项目、专项计划,采用事后补助方式进行配套,对国家级的给予 100%的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省级的给予 50%的资 金配套,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同时项目获得上级和区级资金配 套合计金额不超过承担单位对该项目投入资金总额的 50%。

       5.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扶持力度。对新认定 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 30 万元奖励;经认定为市级众创 空间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升级为省 级、国家级的,进行补差奖励。

       6.推进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用于企业和创业者购买的与非关 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 检测、技术服务等,使用低于 1 万元的全额抵用,超过 1 万元部 分抵用 50%;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全年累计不超 过 15 万元,其他企业和创业者全年累计不超过 10 万元。

       7.培育高成长企业。对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当年研发费用支 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 12%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 4 - 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超过 10%的省隐形冠军企业、市级创新型 领军(瞪羚)企业,超过 8%的市级创新型领军(瞪羚)企业, 分别按照研发费用的 50%、30%、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 高不超过 500 万。

       8.支持企业智能制造。对评定为省级“未来工厂”、“未来 工厂”培育试点的企业,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 级智能制造(含数字车间、无人车间、智能工厂、无人工厂)试 点示范项目的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

二、大力发展数字经济

9.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对企业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 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实施的“两化融合”信息化项目,按项目 实际信息化设备、软件及软件服务费投入总额的 25%给予补助, 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列入市级领军型及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 育名单、区“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 A 类且产值超过 1 亿元的企 业,按项目实际费用 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遴 选项目不受此项规定)
10.支持数字产业提速。首次纳入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 库,且当年产值增速超 15%、20%,分别奖励 5 万元、10 万元。亿元以上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当年产值增速超 15%、20%, 分别奖励 5 万元、10 万元;连续三年产值增速超 15%、20%,分 别奖励 50 万元、100 万元。亿元以上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 且亩均评价为 A 类,在享受市区级技改补助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按设备投资额的 3%补助,最高额不超过 100 万元。
11.支持企业“上云”。对企业购买云服务产品和内容 3 万 元起,按照实际购买额的 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12.加强电商平台打造。在我区注册投资建设电子商务交易 平台,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 500 万元,给予运营主体 10 万 元奖励。
13.支持企业改造提升。鼓励企业参加海关 AEO 高级认证, 对首次获得海关 AEO 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14.培育会展业发展。对承办政府指定展会、大型活动的行 业协会或企业,给予总费用 7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15.支持跨境电商园区建设。首次被评定为市级跨境电商园 区或者通过复评的、省级跨境电商园区或者通过复评的、国家级 跨境电商园区或者通过复评的,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 的奖励。

三、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16.工业企业培育规模晋级。自有用地企业完成投资合同产 值约定,且首次超过约定产值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 20 亿元、30 亿元、40 亿元、50 亿元,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 元、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400 万和 500 万 元奖励。租赁企业,产值首次超过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30 亿元、40 亿元、50 亿元,分别给予 10 万元、 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400 万和 500 万元奖励。 
17.规下企业晋等升位。对首次列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 给予 20 万元奖励。 
18.鼓励企业增资扩产提质增效。区内工业投资项目“双合 同”达产验收考核合格企业,因企业生产发展需要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起“增资扩产”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00 元给予 补助(土建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区“亩均评价”A 类企业最 高不超过 100 万元,B 类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

四、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

19.鼓励服务业企业积极评优。对首次认定为省服务业重点 企业(龙头企业)、市服务业重点企业(龙头企业)的单位,分 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
20.鼓励服务业企业提升发展。限上服务业企业首次营业收 入超 2000 万元,同比增长 20%以上的,给予奖励 20 万元。 
21.支持培育商贸企业。鼓励成立商贸流通性企业(含电商、 跨境电商企业),对当年新增入统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限上住 餐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奖励。
22.鼓励商贸企业提升销售额。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 超过 10 亿元,限上零售企业年零售额首次超过 5 亿元,限上住 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超过 2000 万元,且增速达到全市平均 水平(含)以上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五、助推企业对接资本市场 
23.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科创板)上市企业给予 1000 万元的奖励;对在北交所上市企业, 给予 800 万元的奖励;对在境外上市企业,给予 600 万元的奖励;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 100 万元 的奖励(挂牌新三板参照温政发〔2020〕13 号文件执行)。 
24.规上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工作,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 给予 50 万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扩大对外开放 

25.鼓励企业参展。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线上线下展会,给 予每个展会展位费 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2 万元,每家企业展 位类补助最高不超过 3 个展会;鼓励企业参加政府举办(或指定) 的自办展,同一展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境内 2000 元、境外 1 万 元人员费的补助(住宿费按国家差旅标准)。

26.鼓励技术进口。企业引进、购买国际先进技术,按照项 目相关实际费用发生额的 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 过 50 万元。 

七、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 

27.着力提升品牌质量。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获得管委会主任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奖励 20 万 元,获得管委会质量管理创新奖奖励 10 万元。
28.鼓励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对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制订的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奖励。
29.支持管理体系建设。首次取得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 证,符合程序、运行正常,经资料审查合格的工业企业,给予5 万元奖励;对重点排污单位(含环保部门要求建设的)在线监控 及工况监控建设和运维项目,给予排污建设单位不超过总投资额 50%的补助(具体补助金额依据实施细则执行,区“亩均论英雄” 综合评价C、D类企业不受限)。
30.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补助总额 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 50%(包括港澳台 和通过 PCT 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经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认定备案后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 励;对企业获得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给予不高于年贷 款利息 50%的补助,年度内单个企业申报一个质押贷款贴息项 目,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八、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31.支持行业(企业家)协会发展。对按规范新申请组建的 行业协会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前期筹建资金补助;对运作规范、 能较好发挥协会作用,并按政府部门要求上报行业信息资料和协 会工作运行情况的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每年给予 20 万元、 10 万元专项补助;行业(企业家)协会牵头承办培训、论坛、 展会等专项工作方案事先向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按支出总 费用 50%给予补助,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32.鼓励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国家、省级、市级、区 级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淘汰落后产能 任务,拆除清空落后生产线或设备的工业企业,经验收合格后, 按落后产能资产评估价给予 4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33.推动绿色发展。对通过水平衡测试审核验收的企业,给 予 3 万元补助;对创建省、市级节水型企业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 业,给予 5 万元补助;对通过省、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 给予 5 万元补助。 
34.开展星级企业评选。对获评功勋企业、明星企业称号的 星级企业,每家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35.加强企业现代制度建设。对开展区级“平安企业”建设 并通过部门联审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 1 万元奖励;对开展企业 管理现代化对标星级评价并通过专家验收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 2 万元奖励。

九、附则

36.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 收入在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包括状蒲 园区)、瓯飞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除本政策条款有 明确规定除外);房地产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国有企业不作为 奖励对象。 
37.关于重复、叠加和晋等奖励。本政策与市级政策相同的, 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 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 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 以同一名义(项目)在我区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 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 定予以补足差额;本政策与我区其他政策(包括享受“一事一议” 政策)对同一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 额,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 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 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含市、区两级)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 综合贡献度为上限;奖励部分如未作出特别说明的,均表示为一 次性奖励,所涉及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 
38.关于受限制奖励情形。区“亩均论英雄”年度企业综合 评价 C、D 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亩均税收低于 10 万 元的工业企业除有特殊规定外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当年未 参加“亩均论英雄”评级的工业企业暂缓政策扶持,待次年“亩 均论英雄”评定级别后给予政策兑现;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 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 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 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 册地搬离、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的,不予奖补;当年度未入统计库发票不享受技改补助。2011 年后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企业在招商局投产验收合格前不 享受奖励政策。
39.本政策自 2022 年 3 月 30 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本政 策由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经济发展局、科技局、招商局、 市场监管分局、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等部门承担;其他我区已 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原《关于进 一步加快推进工业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 行)》(温浙集(开)管〔2019〕6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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