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塔双方关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塔吉克斯坦鲜食核果进口。
一、法律依据与准入范围
1. 检疫依据
本次准入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塔吉克斯坦鲜食核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2. 允许进境商品及产地
商品名称:鲜食核果,具体包括李(学名Prunus salicina,英文名Plum)和杏(学名Prunus armeniaca,英文名Apricot)。
允许产地:塔吉克斯坦核果产区。
二、源头管理与注册要求
1. 果园与包装厂注册
输华核果的果园和包装厂须经塔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含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以确保溯源。每年出口季前,塔方需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后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2.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重点监控以下7种有害生物:
- 苹果蠹蛾 Cydia pomonella
- 扁桃仁蜂 Eurytoma amygdali
- 李小叶蜂 Hoplocampa minuta
- 葡萄花翅小卷蛾 Lobesia botrana
- 霍氏长盾蚧 Mercetaspis halli
- 桃大黑蚜 Pterochloroides persicae
- 吐伦褐球蚧 Rhodococcus turanicus
三、出口前管理体系
1. 果园质量管理
体系建设:果园需在塔方监管下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保持卫生,及时清理落果烂果。
监测与防治:技术人员需经培训,制定管理计划并全年监测。记录需包含监测时间、有害生物名称、防治措施及化学试剂详细信息。针对苹果蠹蛾和葡萄花翅小卷蛾,果实须来自非疫产区或实施系统控制措施的果园。
非疫产区管理:依据ISPM 10标准建立,获中方批准。若发现疫情,塔方需立即暂停其地位,48小时内通报中方,待消除疫情并获认可后恢复。
系统控制措施:若非疫产区不可行,须采用诱捕监测等系统控制。
- 苹果蠹蛾:开花至收获期监测,每公顷1个诱捕器(小于3公顷至少3个),诱芯月换,两周检查。若单 trap 捕获≥3头,立即防治。防治不力者暂停输华资格。
- 葡萄花翅小卷蛾:开花至收获期监测,每公顷至少2个诱捕器,两周检查。一旦发现立即防治。防治不力者暂停输华资格。
- 其他害虫:每两周调查枝干、茎叶及果实,发现即采取综合防治措施。
2. 包装厂管理
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全过程须在塔方监管下进行。厂房需整洁、地面硬化,功能区独立并与生活区隔离。包装过程需人工挑选、分级、清洁,剔除病虫果及杂质。成品需单独存放以防二次感染。包装厂需建立溯源体系,记录加工日期、来源果园、出口信息等。
3. 包装与标识要求
包装材料需干净、未使用过,木质包装须符合ISPM 15标准。包装箱需用中英文标注水果种类、品种、产地、果园及包装厂注册号,并注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集装箱装箱时需检查卫生条件并保留记录。
4. 出口前检验检疫
塔方按每批2%比例抽样(最小1200个),其中至少60个剖果检查。若两年无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至1%。发现中方关注有害生物活体,该批货物禁止出口,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或包装厂资格,取消非疫产区地位,同时查明原因并改进。
5. 植物检疫证书
合格货物由塔方出具符合ISPM 12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代码,并在附加声明中载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Stone Fruits from Tajikista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四、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1. 证书与标识核查
中国海关将核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合规性及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2. 进境检验检疫
货物须从指定口岸进境。海关核对单证标识后,依中国法律法规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3. 不合格处理措施
- 来自未经批准果园或包装厂的货物:不准进境。
- 发现苹果蠹蛾或葡萄花翅小卷蛾活体:退回或销毁。
- 发现其他中方关注或塔吉克斯坦新发检疫性有害生物: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 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退回或销毁。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