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里有个人连着 2 周迟到,班长记了考勤,主管找他谈过 2 次,第 3 次直接让他走了。人当天就收拾东西出了门,手续办得干净,那阵子也没谁来公司问过。
3 个月以后,一封律师函寄到了前台
开掉一个人这件事,在非洲真办得成
肯尼亚和刚果金都允许企业有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碰上严重违纪,当天让他走人也说得通,试用期里更宽松。栽跟头的地方在后面。
栽在程序上的最多
你跟劳动法庭说这个人不好用,对方要听的是另一套东西,你什么时候告诉过他哪里不行,给过他什么机会,他改了没有。国内那句他不行,到这边得翻译成一摞纸,考勤记录,制度告知的签字,提醒和警告的留存,面谈时他自己说过的话。
走的过程也有讲究,先提醒,再书面警告,给他一段能改的时间,改不了再谈走人,跳步的地方最容易出事。
肯尼亚的要求说得很直白,终止之前必须把理由用他听得懂的话讲给他,允许他带一个同事或者工会的人在场,还得听他把话说完。很多案子就输在这儿,企业觉得自己占理,法庭先看有没有走过那个过场。
程序上缺一步,赔出去的是 8 到 12 个月工资。
2025 年有个案子,理由本身站不住,纪律程序也没走,判下来 10 个月工资,819 万先令。这种事最好交给懂当地规矩的人牵头,现场主管拍板最容易拍歪。
还有个误会得说清楚。很多人被一句要警告三次吓住,白白把当天就能处理的人留了 3 个月。那三封信是实践里的做法,法律没规定封数,严重的违纪可以直接走即时解雇。
还有一层更防不住,是时间
刚果(金)那边的规矩写得死,处理一个人要提前 48 小时书面叫他来面谈,面谈时员工代表在场,谈完 8 天以内把处理结果通知到他。最要命的是严重违纪,从你发现那天算起,15 天之内必须提出终止。这条跟我们的本能是反的。
夜里值班的人被查到喝了酒,睡在操作间,主管当时在首都开会,想着回去再处理。等他回到厂里,15 天已经过去了。发现那天起,这 15 天就开始走了。
真正卡人的那层往往跟法律无关
车间里有个师傅,手脚快,现在厂里一半的人是他带出来的。他就是不服新来的中方主管,2 次当面顶回去。你下决心那天,反复算的是他走了以后这半个车间谁来带。这一层劳动法管不着,可它常常才是真正拖住你的东西。
再往下还有一层说不清的。同一个厂里,有的人家里 6 口人指着他这份工资,有的人这份工作只是他几份收入里的一份。同样是丢工作,压在两个人身上是完全不同的重量。
失业有多重,取决于他身后还有没有别的路,这跟他是哪国人没关系。拿开除吓这种人,你等于把一个人往绝路上推,后果你自己也兜不住。
让你后来开不掉一个人的东西,多半是入职那天就该建起来的
他进厂那天签的那张纸上,岗位和试用期写清楚没有;规章制度有没有让他签过字;提醒和警告有没有留下底;面谈有没有记录。这些事做的时候没人看,等到真要处理一个人的时候,它们是你手里唯一的东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