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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两粒假南孚电池赔了4000元,小商户合法来源抗辩为何不成立?

卖两粒假南孚电池赔了4000元,小商户合法来源抗辩为何不成立? 钲霖知识产权
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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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某购物店因销售侵犯某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未能证明合法来源,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销售假冒“南孚”电池被判赔偿

上诉人某购物(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某甲公司(原审原告)因侵害商标权产生纠纷。某甲公司持有第1469801号“南”、第1078349号“墨”及第19482042号“聚能环”商标,其中“南孚”商标曾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3年1月13日,某甲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某购物店铺购买五号“南孚电池”两粒并公证封存。庭审比对显示,被控侵权电池上的“南孚电池”、“聚能环”文字与正品一致,但正极端“NANFU”拼音为激光刻字,而正品为模具冲压。某甲公司诉请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购物提供的授权书时间与案发时间不符,进货单仅能证明交易关系,无法证实商品来源合法,故认定其具有主观过错。考虑到未证明当前仍在售假,不支持停止侵害诉求,但综合商标知名度、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4,000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裁判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 

1. 案涉侵权产品是否系某购物合法取得;
2. 一审法院确定的判赔数额是否合理。

二审裁判理由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合法来源抗辩:某购物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案涉产品系合法取得。其提交的授权书时间与销售时间不符,无法证明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作为个体工商户,采购时理应查验供货方资质及商标授权,未完成举证责任即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一审法院综合商标知名度、市场影响力、侵权性质、经营规模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4,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某购物负担。

二审判决书原文参考如下:

END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闫姝羽

校对:张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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