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销售假冒“南孚”电池被判赔偿
上诉人某购物(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某甲公司(原审原告)因侵害商标权产生纠纷。某甲公司持有第1469801号“南”、第1078349号“墨”及第19482042号“聚能环”商标,其中“南孚”商标曾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3年1月13日,某甲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某购物店铺购买五号“南孚电池”两粒并公证封存。庭审比对显示,被控侵权电池上的“南孚电池”、“聚能环”文字与正品一致,但正极端“NANFU”拼音为激光刻字,而正品为模具冲压。某甲公司诉请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购物提供的授权书时间与案发时间不符,进货单仅能证明交易关系,无法证实商品来源合法,故认定其具有主观过错。考虑到未证明当前仍在售假,不支持停止侵害诉求,但综合商标知名度、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4,000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裁判
争议焦点
1. 案涉侵权产品是否系某购物合法取得;
2. 一审法院确定的判赔数额是否合理。
二审裁判理由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合法来源抗辩:某购物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案涉产品系合法取得。其提交的授权书时间与销售时间不符,无法证明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作为个体工商户,采购时理应查验供货方资质及商标授权,未完成举证责任即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一审法院综合商标知名度、市场影响力、侵权性质、经营规模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4,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某购物负担。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闫姝羽
校对:张梦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