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事实
涉事机构:深圳市券 *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经协会核查认定,该机构存在四项违规事实,相关事实有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电话沟通记录、机构情况说明等证据佐证:
1.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机构开展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期间,实际操盘投资的人员并非基金合同约定载明的投资经理,且该人员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实际负责人负责机构日常经营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运作等全部核心工作,作为私募从业人员,未恪守执业行为规范。
该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2.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机构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兑付赎回款项,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3.不再满足管理人持续运营要求
机构已无实际办公场地,运营资金不足,不具备持续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础条件。
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 1 号 —— 基本经营要求》第七条、第八条,管理人应当持续维持稳定经营场所、良好财务状况,持续符合登记条件。
4.未真实完整提供材料,不配合自律检查
机构登记法定代表人在协会问询过程中,前后两次陈述内容不一致;实际负责人在自律检查沟通中明确表示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无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交检查所需材料。违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第二条,被检查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协会自律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二、本次自律处分结果
协会依据相关自律规则作出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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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圳市券 *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丧失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资质;
-
对法定代表人: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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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际负责人: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纳入黑名单,3 年内不得担任私募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三、私募管理人长效合规运营建议
1. 严守人员合规底线,杜绝“挂名从业、体外操盘”
2. 强化合同履约管理,严控兑付合规风险
3. 夯实持续运营能力,杜绝机构空壳化
4. 端正监管配合态度,规范材料报送与信息陈述
5. 完善内控合规体系,建立长效自查机制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全部来源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开自律处分文书,仅用于私募行业合规科普与投资者风险教育,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文中所述事实均为协会公开公示内容,不对文中涉及机构及相关人员作出额外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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