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反复上演的剧本
这几年,一个剧本在外贸与反诈的交叉地带反复上演。
境外投资平台的工作人员,通过境外聊天工具联系境内投资人,长期铺垫取得信任后,引导对方将资金打入指定的境内私人收款账户。随后平台关闭、人员消失。受害者报案,但平台与联系人均在境外,身份无法查明,公安机关受案却难以立案。
受害人转而追查境内收款人。收款人称这笔钱是跨境贸易的货款——境外买家指示他人代为支付的,并能当场提供合同、形式发票、提运单等材料,拒绝退款,更不承认参与诈骗。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冻结了账户,但侦查难以推进;收款人则不断施压要求解封。
这是一个两难的局面,而且正在变得越来越普遍。
二、两条路都走不通的人
从受害人的角度:陷入骗局本身往往已涉及违规出境换汇,刑事案件立不上,立上了也追不回。退而求其次以不当得利起诉,又因为收款人手中握有表面证据——合同、发票、提运单——而被法院驳回。
长沙就有这样一个案例。张某武被虚假公众号引流至诈骗群,向邹某红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邹某红仅退还5万元,剩余15万元以"系境外客户代付货款"为由拒绝返还。法院最终认定邹某红"刻意放任涉诈风险",判令全额返还。但并非每个案件都能走到这一步——另一起案件中,外贸商户被诉不当得利,法院采信了商户的代理意见,认定收款基于真实外贸交易,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从收款人的角度:如果他确实是诈骗共犯,帮助他人收取资金,另当别论。但如果他做的确实是对外贸易、收的确实是境外买家的货款,只是通过第三方代付,他同样陷入困境——账户被冻结,税务部门调查偷逃税款,外汇管理部门或经侦部门调查违法收汇。他可能什么都没做错,却要花几个月甚至几年证明自己的清白。
一边是"骗子抓不到、钱追不回、起诉赢不了",一边是"账户冻着、经营停着、调查跟着"。两方都被困在了同一个缺口里。
三、"买单出口"与代收代付:不规范不等于违法
理解这个困境,需要先理解一个事实:在我国外贸实践中,"买单出口"和第三方代收代付并非罕见现象,而是长期存在的操作惯例。
"买单出口",是指没有进出口资质的中小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购买其他出口企业的报关单,以这些企业的名义向海关申报出口。其动因往往是:采购环节无法取得合规增值税发票,难以作为成本税前扣除,若以自身名义报关,外销收入需全额计税却无对应成本凭证抵扣,企业所得税税负显著增加。因此真实货主倾向于买单出口,境外货款则通过私人账户收取,资金脱离对公账户形成账外循环。
与买单出口相匹配的,就是第三方代收代付。境外买家因所在国外汇管制严格、支付额度受限、结算周期长等原因,无法直接向中国卖家付款,于是委托第三方代为支付——这本身存在合理的商业逻辑。XTransfer等跨境支付平台的规则也承认这一点:"仅接受存在合理商业逻辑的代付,不接受任何无合理背景或可疑的代付行为。如您接收与业务背景无直接关联的第三方代付款项,需提供合理解释及证明材料。"
问题在于,这些操作不符合规范,却不一定违法。从税务角度,买单出口存在逃避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从外汇管理角度,私人账户收取境外货款绕开了"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从海关监管角度,报关主体与实际货主不一致构成违规。但这些违规,并不必然与诈骗相关联。
一个做真实外贸生意的人,可能因为买单出口和第三方代付,客观上成为诈骗资金的中转通道。但这不意味着他就是诈骗共犯。
四、举证的天平:为什么倾向收款人,又在什么条件下翻转
两难的核心,在"明知"与"善意"的认定。
先说一个常被混淆的法律点。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普通电信网络诈骗(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并不在其中。因此,帮助转移电诈资金的行为,通常落入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评价范围,实践中亦常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而非洗钱罪。这一区分不仅关系罪名,也关系"明知"的证明标准与量刑幅度。
司法机关往往从交易异常推定"应当知道":付款方与合同签订方不一致、汇率明显偏离市场价、通过不明平台支付。但这套推定逻辑有一个根本问题——它假设了一个"正常"的外贸交易模式,然后把偏离该模式的操作视为异常。而中国外贸的现实是,大量中小外贸企业从来就没在"正常"模式下运作过。买单出口、第三方代付、私人账户收款,在外贸圈里是常态而非例外。如果仅以这些特征推定"明知",实质上是把整个行业的灰色地带推向犯罪边缘。
民事上,举证的天平同样微妙。受害人依《民法典》第985条主张不当得利,收款人以"真实外贸交易"抗辩并提交单证。法院面对两组证据:一边是转账记录,一边是贸易单据。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收款人参与诈骗的情况下,法院往往倾向认定收款构成善意取得。
但善意并非不可推翻。前述长沙案中,法院认定邹某红"刻意放任涉诈风险"——她曾因涉诈被冻卡却未调整结算习惯,涉案款项到账时付款人与合作客户不符,她未作任何核实即占有资金。
这形成了一个更深层的悖论:越是长期从事不规范外贸操作的人,越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风险,从而丧失善意取得的保护;而第一次收到诈骗款、此前无任何冻卡记录的商户,反而更可能被认定为善意。前者恰恰是外贸行业的常态参与者。规则在这里出现了内在紧张:行业惯例既是抗辩理由,又可能成为归责依据。
五、根源:代收代付缺一套规范
追根溯源,这个困境有更深层的制度成因——代收货款、代付货款长期缺乏一套完整的规范体系。
从外汇管理角度,"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是基本原则。但这一原则在面对第三方代付时缺乏具体操作指引:外贸企业收到第三方付款后应当如何申报?需要留存哪些材料?银行应当如何审核?这些细节在现行规定中并不清晰。2024年修订的反洗钱法确立了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要求穿透识别真实控制人;但在外贸代收代付场景下,真正的"受益所有人"究竟是境外买家、代付的第三方,还是最终收到货款的商户,实践中并无统一答案。
从反洗钱角度,代收代付恰恰是风险高发地带。贸易洗钱通过虚构贸易背景、虚报价格、重复使用提单等方式,将非法资金混入正常贸易资金流。而代收代付的"三流分离"特征——货物流、资金流、单证流各自独立——为这种操作提供了天然掩护。
问题的关键在于:交易安全与交易自由本就是一对矛盾。 要求每一笔代付都完整审查,必然增加交易成本、延缓资金流转;但完全不审查,诈骗资金与洗钱活动就会利用这个缺口。
六、破局:把合规成本从事后证明前移到事前管控
破解困局,核心不是事后追赃,而是补齐代收代付的合规短板。
其一,建立"分级审查"机制。 对具有合理商业逻辑的代付——如境外买家所在国存在外汇管制、买家与代付方存在关联关系——走简化程序;对缺乏合理背景的代付,触发强化审查,要求提供买家与代付方的关系证明、代付协议、资金来源说明。XTransfer等平台已在实践中形成类似规则,但目前只适用于特定平台,尚未上升为行业规范与监管制度。
其二,推动收款渠道合规化。 义乌"义支付"提供了思路:通过"主体资质—交易背景—资金流向"三位一体的管控,建立单位支付账户的实名认证与交易溯源机制,有效隔离非法资金渗透风险。其核心价值在于,让合规成本从"事后证明"转向"事前管控"——与其在资金到账后被冻结、花几个月证明清白,不如在收款环节就完成身份核验与背景审查。
其三,司法上细化刑民边界。 摒弃"有贸易单证即无责"的单一裁判逻辑,建立"资金溯源+主观状态+交易合理性"的综合审查标准:对明知涉诈仍代收的商户,以帮信、掩隐从严打击;对善意不知情的商户,严格区分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避免过度追责与"一刀切"冻结。
结语
当诈骗款项流入外贸收款账户,受害人和收款人其实都被困在同一个制度缺口里:受害人无法证明收款人参与诈骗,收款人无法证明自己完全善意。双方都在用各自的证据链讲述一个关于"真实"的故事,而现有法律框架缺乏一套有效机制来判定哪个故事更可信。
代收货款、代付货款的规范问题,表面上是外汇管理与反洗钱的技术问题,实质上是一个关于信任基础设施的制度问题。在跨境交易日益频繁、支付方式日益多元的时代,如何让真实贸易得到便利、让虚假交易暴露于阳光之下,需要的不仅是更严格的监管,更是更清晰的规则。
交易自由,不能成为诈骗洗钱的避风港;金融安全,也不应以牺牲整条外贸产业链为代价。
特别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