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要点
本文来自史密夫斐尔凯迈律师事务所发布的《Africa in Focus》系列文章,聚焦非洲投资趋势背后的法律和监管发展。
西共体区域竞争管理局(ERCA,即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的竞争执法机构)开展并购审查职能已满一年。对于在西非推进交易的企业而言,面对仍在变化中的反垄断监管环境,过去一年有哪些经验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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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仍有不确定性
尽管西共体规则似乎赋予 ERCA 对区域性并购的专属审查权,但各成员国的执法实践并不统一。在法律规则进一步明确前,交易方应预判可能需要同时进行区域层面和成员国层面的申报,并提前做好安排。
仅交易一方也可能触发申报义务
根据 ERCA 目前的实践,即使交易另一方收入很少,或收入主要集中在某一当地市场,只要其中一方在西共体范围内的营业额超过相关门槛,该并购交易也可能需要取得 ERCA 批准。
申报费不设上限,金额可能较高
由于申报费不设上限,西共体并购申报费用可能相当可观。ERCA 可根据个案情况酌情减免,但在未获例外处理前,交易方通常应按集团总营业额测算申报费用。
未向 ERCA 申报并购的罚款最高可达 50 万西非记账单位,约合 66 万美元
ERCA 申报通常通过线上提交,审查过程中也有机会与 ERCA 沟通。但交易方仍须严格遵守申报义务;未按要求申报的,可能面临高额处罚,包括不设上限的按日罚款。
申报表内容繁杂,且没有简易申报版本
ERCA 的申报资料要求十分详尽,并适用于所有交易。即便交易结构简单、竞争影响有限,交易方也可能需要投入较多时间和资源准备申报材料。
2025 年 1 月,ERCA 开始受理并审查并购申报,至今已一年有余。至此,西共体成为非洲第三个实际运行区域性并购审查机制的区域组织;在此之前,东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场以及中部非洲经济与货币共同体已分别建立并运行区域性并购审查机制。
西共体规则和条例是否必须先由各成员国转化为国内法,才能在成员国层面产生约束力,目前仍不明确。我们理解,《西共体共同体竞争规则》已将具有区域影响的并购交易交由 ERCA 专属管辖;ERCA 执行董事也持相同观点。
但在实践中,尼日利亚竞争监管机构迄今并未接受这一立场。对于同时影响尼日利亚的区域性并购交易,尼日利亚监管机构仍要求交易方单独向其申报并缴纳申报费。在出现更明确的判例,或成员国在政策层面形成一致前,交易方应预留可能需要双重申报的时间和成本。
从 ERCA 目前的裁决实践看,判断是否达到合并营业额或资产门槛时,只要交易一方在西共体范围内的营业额或资产达到相关标准,即可能触发申报义务。例如,如果收购方集团在西共体的收入超过 2500 万欧元,即使目标公司在西共体收入很低,甚至收入仅来自某一个成员国,该交易仍可能需要向 ERCA 申报并取得批准。
西共体并购申报费按交易各方在西共体收入或资产价值合计数的 0.1% 收取,且不设上限。如果交易方在西共体收入规模较大,申报费可能轻易超过 100 万美元。
不过,从 ERCA 目前的裁决实践看,其也意识到不设上限的申报费可能带来的问题,例如可能影响以西共体为重点的交易安排,或降低全球并购交易方在西共体申报的意愿。在部分案件中,ERCA 已同意调低申报费:对于多元化经营的收购方集团,ERCA 接受按与交易相关业务板块在西共体产生的营业额计算,而不是按整个集团在西共体的营业额计算。但这一做法目前似乎仍属个案处理。在与 ERCA 就费用减免达成一致前,交易方仍应按集团在西共体的总营业额预估申报费。
原则上,申报应通过 ERCA 官网在线提交;如遇技术问题,ERCA 也接受通过电子邮件提交。完整申报材料提交后,案件将由审批团队审查。审批团队通常由初级审批人员和审批经理组成,并由执行董事监督。
审批团队通常愿意与交易方沟通,包括通过视频会议交流审查进展、提前提示交易可能引发的竞争关注,并就实际问题提供参考意见,例如交易方提出的救济措施是否可能被决策者接受。
对于应申报而未向 ERCA 申报的并购交易,违法行为每持续一个工作日,最高可被处以 50 万西非记账单位(约合 66 万美元)的罚款,且罚款总额不设法定上限。
申报表内容非常详尽,要求申报方提供大量有关市场及其运作情况的信息,包括竞争对手的销售额和市场份额、市场进入壁垒的详细分析、市场成熟度或创新程度、与客户的关系、若交易未发生时的市场竞争情况、市场效率等。
即使交易本身并不复杂,申报方仍需提供同样范围的信息;如果交易双方业务重叠很少、市场份额有限,这一要求尤其繁重。目前,对于不引发竞争问题的简单交易,尚无简易申报表可用。对于内部文件,ERCA 接受交易方仅提交分析该交易对西共体共同体市场影响的相关文件。
根据 ERCA 截至 2025 年底公布的决定,从提交申报到作出决定,审查周期最短不足 6 周,最长约 6 个月。多数交易可在 3 个月内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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