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甲一人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乙公司有业务往来,应收乙公司的货款46万一直未收回,由于甲公司目前已经注销,税务上是否允许46万元货款打给甲公司法人股东的个人账户?乙公司如何取得甲公司的发票来税前扣除?
答复:
1、首先,由于甲公司目前已经注销,税务上是否允许46万元货款打给甲公司法人股东的个人账户。但必须配套债权转让 / 清算分配书面文件等,不能直接口头付款。
注意:
甲公司注销前,应通过合法清算程序确认该46万元债权的归属。若清算报告明确该债权归法人股东所有,乙公司可要求将货款打入股东账户,但乙公司必须取得甲公司(或清算组)出具的债权转让协议或收款授权书等合法证明文件,以证明付款的合法性。
出具《债权归属确认书》,明确:甲公司已注销,该46 万应收货款由股东个人承接,乙公司将款项支付至该股东个人账户,视为乙对原甲公司债务清偿。
乙公司付款备注:支付原甲XX 公司货款(债权由股东 XX 承接),银行转账。没有这份书面文件,直接打给股东个人,税务上容易认定乙公司付款对象与合同主体不一致,存在税前扣除争议;同时股东收款会被质疑收入性质。
2、另外
甲公司已经注销,客观上无法补开发票,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需要发票,必备三件套(但是建议提前跟税务局沟通一下是否认可,因为2018年28号公告要求的是公对公打款流水):
甲公司工商注销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
原始业务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
银行转账回单(转账给股东个人)
同时,建议一并留存辅助证据,降低稽查争议:
甲公司清算报告/ 债权分配确认书(股东承接债权)
发货单、入库单、物流单据、对账单、验收单
沟通记录(证明甲注销无法开票)。
参考: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发生真实、合理的支出,若因对方注销、撤销、破产等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可凭相关业务合同、付款凭证、对方注销证明等资料,证明支出真实性,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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