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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AI翻唱须入法治轨道

吴汉东:AI翻唱须入法治轨道 IPRdaily
202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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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正版化推进十余年之后的今天,若以“AI创新”之名行盗版之实,就是对整个产业共同记忆的背叛。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在正版化推进十余年之后的今天,若以‘AI创新’之名行盗版之实,就是对整个产业共同记忆的背叛。”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吴汉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资深教授


目录

一、侵权换上“科技外衣”,法律定性不容含糊

二、十年正版化成果,经不起“野蛮生长”的透支

三、治理困境是真实的,但绝不是无解的

四、源头治理加过程规制,打出全链条治理组合拳

结语


近期,名为“苏娜”的AI歌手在短视频平台走红,其翻唱作品因无呼吸感被指认为算法产物。与此同时,“AI方大同”及利用Beyoncé声线重唱邓紫棋歌曲等事件频发,引发版权争议。这些现象背后,生成式人工智能正以“创新”为名冲击中国数字音乐产业历经十年建立的正版化根基。AI翻唱亟需纳入法治轨道。

一、侵权换上“科技外衣”,法律定性不容含糊

AI对音乐产业的冲击呈现全链条、系统性侵权特征,主要分布在数据训练与内容生成两个环节。


在输入端,AI模型训练需海量数据,未经授权使用音乐作品可能侵犯复制权、录音制作者权及表演者权。德国慕尼黑法院在GEMA诉OpenAI案中裁定,大模型训练阶段的“记忆”构成复制,输出阶段构成侵权,确立了“先授权、后训练”规则。全球司法趋势表明,训练数据并非免费资源。


在输出端,侵权风险集中爆发:

1. “洗歌”泛滥。通过变声、重组等手段规避检测,但核心创作要素未变,仍属侵权。

2. 多重权益受损。AI翻唱侵犯词曲著作权、录音制作者权及表演者权。

3. 声音克隆侵权。《民法典》明确声音参照肖像权保护,未经许可使用自然人声音训练或生成合成人声,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

4. 平台推波助澜。部分平台通过正版引流、盗版获利,形成系统性侵权激励。

二、十年正版化成果,经不起“野蛮生长”的透支

中国数字音乐产业历经十年发展,已从“盗版重灾区”跃升为全球音乐消费大国。然而,AI侵权模式正威胁这一成果。


在“免费听歌+广告变现”模式下,版权价值被弱化,形成荒诞利益闭环:原创方无法获得版税,盗版方零成本获利,平台坐收流量红利。更严峻的是,头部短视频平台掌握流量入口,版权方因担心限流报复而被迫沉默,导致市场机制失灵,版权秩序岌岌可危。

三、治理困境是真实的,但绝不是无解的

尽管存在举证难、技术黑箱、维权成本高等困境,但治理并非无解。《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已施行,国家版权局正构建适应AI的版权规则体系。司法实践显示,“技术黑箱”并非不可穿透,音频指纹等技术日益成熟,压缩了平台“技术不能”的抗辩空间。此外,AI翻唱具有明确商业目的,难以适用“合理使用”抗辩。

四、源头治理加过程规制,打出全链条治理组合拳

破解困局需多方协同,构建“源头治理+过程规制”路径:


1. 立法补位。明确AI训练数据版权规则,商业训练原则上须授权;细化声音权益保护,探索集体管理机制。


2. 司法标杆。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尺度;推行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惩罚性赔偿,利用区块链等技术破解取证难。


3. 平台责任。摒弃“技术中立”借口,落实强制标识、音频指纹比对及黑名单共享机制;严禁将正版流量导向盗版内容。


4. 行业借鉴。参考德国、北欧及国际大厂合作经验,推动集体许可与授权数据池落地,实现技术创新与版权保护共赢。

结语

AI技术既可是创作利器,也可是侵权工具。未经授权的商业化AI翻唱是对原创价值的掠夺。版权秩序先于技术繁荣,唯有立法、司法、平台、创作者及公众携手,以法治划定技术边界,才能守护音乐产业的未来。


(原标题:AI翻唱须入法治轨道)


来源:IPRdaily 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资深教授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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