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第三十七期
买单出口的一个重大风险:账户里收到的“货款”很可能是诈骗款
作者|广东深圳报关协会会长 吕友臣
一、一个正在高频发生的场景
二、为什么买单出口的账户,容易成为诈骗资金的“落点”
买单出口,是指没有进出口资质(也可能有资质但出于各种理由不愿使用)的中小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购买其他出口企业的报关单,以他人名义向海关申报出口。其动因通常是:采购环节无法取得合规增值税发票,难以作为成本税前扣除;若以自身名义报关,外销收入需全额计税却无对应成本凭证,企业所得税税负显著增加。于是真实货主选择买单出口,境外货款则通过私人账户收取,资金脱离对公账户形成账外循环。
与买单出口相配套的,是一整套不规范的收款安排:无法正常收汇 → 境外买家委托第三方代付 → 货款进入境内个人账户 → 再由个人账户归集、结汇、转付。
这套安排的问题在于,它天然造成了“三流分离”:货物流、资金流、单证流互不对应。而诈骗团伙需要的,恰恰就是这样一类账户——
· 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与经营流水,看起来不像“空卡”;
· 有合同、形式发票、提运单、报关单等全套单证,能够随时自证;
· 收款人与境外付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难以核实资金源头。
诈骗团伙只需冒用境外买家的名义,指定某个境内账户作为收款账户,就能把诈骗赃款伪装成一笔正常的外贸货款打进来。商户全程不知情、未参与诈骗,却在客观上成为了诈骗资金的通道。
一句话概括:不是你想参与诈骗,而是你的收款方式,恰好为诈骗提供了完美的外衣。
三、后果:一笔“货款”,可能同时触发五重压力
很多企业的第一反应是“我只是收款,与我无关’。但从后果看,风险是叠加的,且方向完全不同。
需要说明两点:
其一,“不知情”不等于必然免责。 司法机关在判断是否“明知”时,会从交易异常程度作推定——付款方与合同签订方不一致、账户曾因涉诈被冻结却未改变结算习惯、付款金额与订单明显不匹配、未作任何核实即占有资金等,都可能被评价为“应当知道”或“放任风险”。
其二,“有单证”不等于必然胜诉。 长沙一起案例中,收款人以“系境外客户代付货款”抗辩并提供了相关材料,但法院指出其曾因涉诈被冻卡却未调整结算习惯、涉案款项到账时付款人与合作客户不符且未作任何核实,认定其“刻意放任涉诈风险”,判令全额返还。反过来说,另一起案件中,商户提供了完整的境外客户沟通记录、历史货款回单、代为转付凭证与海运单据,形成闭环,法院认定收款基于真实外贸交易,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差别在哪里?在于证据链是否闭环,以及是否尽到了核实义务。
四、自查:哪些信号说明你的收款“不正常”
建议企业对照以下清单做一次全面排查:
1. 买家与付款人不一致,且无书面代付协议与关系说明;
2. 境外买家临时要求更改收款账户,改为境内个人账户或陌生第三方账户;
3. 付款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多付、整数、拆分多笔汇入;
4. 付款附言空白或模糊,未注明对应订单号或合同号;
5. 单证与货物流不匹配——报关主体不是本企业,或本企业仅为“配单”;
6. 账户曾因涉诈被冻结,但结算习惯未作任何调整;
7. 被要求“代收后再转付指定账户”,且对方承诺支付高额“代收手续费”。
出现任意一项,都应视为高风险信号,暂停交易并核实。
五、怎么办:从源头规范,四个动作
如果企业无进出口经营权,应当与有资质的外贸企业签订真实的委托代理出口协议,明确约定货主、报关主体、收汇主体、退税归属与责任划分,并取得对方出具的代理报关委托书。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代理出口必须是真实的。“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不见出口货物、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四自三不见”式操作,属于违规代理,一旦出事,外贸代理企业与报关企业均可能被牵连。报关企业不应参与“配单”“买单”,不得为无真实委托关系的主体提供报关单证;发现客户提出此类要求,应当拒绝并留痕。
动作二:规范收款,做到“四流合一”
以企业对公账户收汇,坚持以“谁出口谁收汇”为原则,使合同流、货物流、单证流、资金流相互对应。这是应对后续所有质疑时最有力的证据基础,也是避免账户被冻结的根本办法。
动作三:确需接受第三方代付的,必须完成三项留痕
第三方代付本身并非一律禁止——境外买家所在国存在外汇管制、支付额度受限、结算周期长等情形下,代付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但必须做到(非常重要哈):
第一,事前审查。 取得代付人与境外买家之间的关系证明、代付协议、资金来源说明,确认代付具有合理商业背景。对无法说明来源的款项,坚决不收。
第二,书面明确代付指向。 在代付协议中写明“系代付××合同/××订单项下货款”,并载明订单号、金额、币种。
第三,要求付款附言备注。 付款时要求付款人在银行附言或水单中注明“代付××订单/合同项下外贸货款”,并保留付款水单原件。这一步成本极低,却是日后证明“该笔资金对应具体真实订单”的关键证据。
到账后还须核对:付款人名称、金额、订单号是否与约定一致。不一致的,暂停发货、暂停动用该笔资金,第一时间与买家书面核实。
动作四:建立异常处置机制
一旦发现账户被冻结或接到公安机关、受害人询问,应:立即停止相关交易与发货;整理并固定全套贸易证据(订单、合同、发票、报关单、提运单、物流签收、沟通记录、历史交易记录);书面说明交易背景与资金对应关系;必要时主动向办案机关提交材料,争取尽早解冻或限额冻结,避免账户长期全面受限影响经营。
六、结语
合规是最便宜的成本。对大量中小外贸企业而言,当务之急不是学会如何自证清白,而是让自己在结构上不需要自证:不买单出口、走真实的委托出口、以对公账户规范收汇、第三方代付做到“事前三问、书面明确、附言备注”。
把流程做规范,诈骗团伙就找不到可乘之机;把证据做闭环,万一被牵连也拿得出东西。这两件事,都应当在第一笔货款到账之前完成。
(本专家观点由 广东深圳报关协会会长、专家工作委员会主任 吕友臣 整理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