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美国税务规划,特别是考虑放弃美国国籍或绿卡(Expatriation)的场景下,海外资产的申报处理常常令人困惑。其中,关于海外自住房(即在海外以个人名义持有、非通过海外实体持有且不出租的房产)是否应申报在 Form 8938(海外金融资产申报)上的问题,在税法定义与实际操作之间存在明显的张力。
把海外自住房申报在 Form 8938 上,在纯粹的税法定义上其实属于超范围申报/误报。但在实际操作和放弃美国国籍/绿卡(Exit Tax / Covered Expatriate)的税务规划中,确实有部分会计师或律师会建议“申报”或“通过特定方式披露”。这一建议背后的根本逻辑在于规避涵盖弃籍者身份以及建立弃籍时的净资产定价依据。
首先在法律定义上,直接以个人名义持有的海外自用房产并不属于特定海外金融资产。
不需要申报 8938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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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名义直接持有的自住房、空置地块等不动产。
需要申报 8938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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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是通过海外公司/信托/合伙企业等实体持有的(此时申报的是实体股权),或者房产产生了应税收入/金融契约。
建议这么做的核心逻辑,与美国弃籍税的判定机制密不可分。弃籍税判定涵盖弃籍者有三大标准,只要满足任意一条就会被认定为应税弃籍者并面临“假设出售”征税:
- 净资产测试
:弃籍日全球净资产达 $2,000,000 以上(未按通胀调整)。 - 平均净所得税测试
:前 5 年平均年净所得税额超过法定门槛(2026年约 $201,000)。 - 合规声明测试
:无法证明自己在弃籍前 5 个税季均严格遵守了美国所有税法及信息申报义务。
锁定资产基数与估值,证明净资产未超 200 万美金
弃籍时的净资产测试以弃籍当日的全球资产公明市场价值为准。对于在海外拥有房产的人而言,房产往往占其净资产的比重极大。如果在弃籍当年突然多出一套价值昂贵的海外房产,且之前从未在任何美国税务表格中出现过,IRS 可能会对该房产的买入时间、资金来源、历史增值情况提出质疑。提前通过申报/附表披露,能够在 IRS 的系统里建立该房产的历史价值轨迹。如果弃籍时净资产刚好接近 200 万美金的红线,过往连续的申报记录有助于证明弃籍时的 FMV 处于 200 万美金以下,避免被划入应税弃籍者。
规避“海外实体持有房产”漏报的罚款
在不少国家/地区的信托和公司架构,房产的持有形式在 IRS 眼中可能会被重新认定为“通过实体持有”或“信托利益”。如果纳税人以为自己是“个人持有”,但 IRS 认定其持有架构属于海外实体,那么未申报 Form 8938 或 Form 5471 / 3520 将面临每年 $10,000 起的高额罚款。为了防止架构认定上的偏差导致弃籍前夕被 IRS 追讨漏报罚款,部分专业人士倾向于采用防御性披露。
虽然过度披露在防范漏报罚款上有一定作用,但直接将纯个人名义的自住房硬填进 Form 8938 也有副作用:
引发不必要的问询:Form 8938 要求填写金融机构名称、账号或外币代码等。个人房产没有这些要素,强行填写可能因格式不符引发系统审查。
引发资本利得税追溯:如果申报了房产,IRS 会重点关注该房产未来出售时的资本利得,或者审查过去是否有未申报的租金收入。
专业的处理方式通常是:
非金融资产无需强行填入 8938:如果纯粹是个人名义的海外自住房,法律明确不需要报 8938,则不应直接填在 8938 的金融资产列表中。
通过 Form 8854 妥善披露:在弃籍当年的 Form 8854(Initial and Annual Expatriation Statement) 中,有一项专门要求列出所有全球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在弃籍当年在此处做精确的评估与申报即可。
提前做好评估与资金链留痕:在准备弃籍的前 3-5 年,或者是拿到绿卡时候的第一年,准备好专业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Appraisal Report)以及原始购房合同、资金流水,以备 IRS 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