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历史欠税53万,税务局同时起诉老股东和新股东,同样是没实缴出资,为什么是新股东担责,老股东全身而退?
一、案件基础信息
东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股东刘某、陈某各持股50%。注册资本300万,其中297万没有实缴。
2016年,刘某、陈某将各自股权分别以150万元转给新股东李某,李某受让股权后,也一直没有实缴出资。
2019年A公司被市场监督局吊销营业执照。
二、补税起因
A公司取得17份增值税专票191万,于2015-2016年抵扣进项税27.8万。税务稽查认定发票为虚开,要求进项转出。
2023年,
:补缴增值税+滞纳金,合计53万元。
但是公司账户没钱,新股东李某也联系不上。
三、税务局的起诉诉求
2025年税务局向东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股权转让前的股东刘某,陈某以及现股东李某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税责任;
2、三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四、法院判决
法院作出以下二点核心判决(案号(2025)粤1973民初32739号):
1、现股东李某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应补税款承担连带责任;
2、原股东刘某、陈某转让股权时,实缴注册资本的期限没有届满,不需要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补税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发生在2016年,属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转让,适用旧《公司法》。当年转让股权的时候,出资缴纳期限还没到期。单纯认缴没实缴,不属于需要老股东兜底的情形,老股东不用出钱。因此,法院不予支持税局提出的由原股东刘某、陈某承担补税的主张。
四、股权转让后,历史欠税到底由谁承担?
如果股权转让时,老股东已经实缴到位,且不存在未履行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老、新股东都不用个人承担补税责任。公司清算终结之后(现状是A公司被吊销),欠税按规定做死欠核销。
如果老、新股东都没有实缴出资,按新、旧《公司法》不同规定,分两种情形承担补税责任:
✅情形一:股权在2024年7月1日前转让(本案现状),适应旧《公司法》。
旧《公司法》没有“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原股东兜底”的法定条款,新《公司法》88条对本次股权转让没有溯及力。
用大白话解释,比如当初注册公司,约定30年后,股东再缴注册资本金。还没到交钱的日子,老股东就把公司股份卖给新股东。只要老股东正常合理转让,不是恶意逃债,哪怕一分钱注册资本也没实缴,后续公司欠债、欠税,债主只能找新股东,不能找老股东。
👉结果:53万全部由新股东李某承担,刘某、陈某一分钱不用出。
✅情形二:如果股权在2024年7月1日之后转让,适应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在2024年7月1日实施)。
新《公司法》第88条新增:未届出资期限就转让股权,出资先找新股东;新股东无力缴纳时,原股东要承担补充责任,并非直接连带兜底。
老股东当初认缴出资还没到缴纳时间,就把股权转给新股东了。补税款的责任顺序:先找新股东,新股东是第一责任人,税款先由新股东出。
⚠️重要区分:这是补充责任,不是连带责任。不能一上来就去找老股东。新股东没钱或者跑路,才找已经退出的老股东承担补充责任。老股东属于第二顺位,不是直接兜底。
补充关键点:这条规则,只适用于2024‑07‑01之后发生的股权转让,之前转股不适用这一条。
例如,本案中老股东股东刘某、陈某各占50%股权。注册资本300万,有297万元未实缴。
刘某最多承担税款:53万×50% = 26.5万;
陈某最多承担税款:53万×50% = 26.5万。
上限:每个人最多只掏到自己认缴的148.5万(注册资本150万-实缴1.5万)。
👉结果:本案欠税只有53万,两个老股东平分,各自承担26.5万的补税款;新股东李某不承担补税责任。
五、股权转让,原股东避坑的2个实操指南
1、股权转让前先减资。已经认缴没有实缴的注册资本减少,按减资后的注册资本转让,避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提示:减资要在市场监督局网站走完整公示流程,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给市监局审核。
2、在股权转让前足额实缴注册资本。通过协商提高股权转让价款,拿回实缴资金。一旦全额实缴完毕,后续公司欠债和原股东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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