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总结
本案是一起煤炭企业通过个人账户账外收取销售款、隐匿收入,被定性偷税并处以巨额罚款的典型案件。
2021年1月至2025年5月,该公司销售煤炭账外收款约2.92亿元(含税),未计收入、未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3355.79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7.79万元、资源税2581.38万元、印花税3.16万元、环境保护税29.72万元、企业所得税5690.06万元,合计少缴税款约1.18亿元。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认定其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构成偷税,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5913.95万元,并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本案警示:煤炭销售“私户收款”“账外经营”已处于资金流穿透监管之下,个人账户流水、业务结算单、询问笔录等可形成完整证据链;一旦定性偷税,补税、滞纳金与罚款叠加,违法成本极高,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鄂税稽罚﹝2026﹞3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鄂托克旗XX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稽查局
罚款金额(元) 59,139,489.06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6-09-22
发布日期 2026-09-22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你单位2021年1月至2025年5月销售煤炭账外收款291,696023.39元(含税),未计收入,未申报纳税。其中:
2021年少申报账外不含税收入54,999,766.42元,少缴增值税7,149,969.63元;
2022年少申报账外不含税收入85,930,397.20元,少缴增值税11,170,951.64元;
2023年少申报账外不含税收入68,262,533.35元,少缴增值税8,874,129.35元;
2024年少申报账外不含税收入48,094,923.46元,少缴增值税6,252,340.04元;
2025年1月至5月少申报账外不含税收入850,453.35元,结合留抵情况,少缴增值税110,558.95元。
合计少缴增值税33,557,949.61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注册地位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尔格图嘎查,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因上述少缴增值税,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77,897.46元,其中:2021年少缴357,498.47元,2022年少缴558,547.59元,2023年少缴443,706.45元,2024年少缴312,617.00元,2025年少缴5,527.95元。
(三)资源税
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销售煤炭账外收款未计收入,导致资源税少计不含税收入258,138,073.78元,少缴资源税25,813,807.40元,其中:2021年少缴5,499,976.67元,2022年少缴8,593,039.71元,2023年少缴6,826,253.35元,2024年少缴4,809,492.33元,2025年少缴85,045.34元。
(四)印花税
你单位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账外销售煤炭154,236.97吨,业务结算单列明金额103,499,224.14元,造成少缴印花税31,049.80元;2023年10月,河南X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你单位煤炭2,362.95吨,结算金额1,772,211.20元,造成少缴印花税531.70元。合计少缴印花税31,581.500元。
(五)环境保护税
你单位2021年1月至2025年5月账外销售煤炭397,240.50吨,属于露天开采采掘场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中《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行业系数手册》规定的产污系数及治理设施去除效率核算,少缴环境保护税合计297,151.33元,其中:2021年少缴46,933.13元,2022年少缴123,798.86元,2023年少缴67,318.91元,2024年少缴57,538.80元,2025年少缴1,561.63元。
(六)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销售煤炭账外收款少计不含税收入共计258,138,073.78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8,138,073.78元(2021年54,999,766.42元、2022年85,930,397.20元、2023年68,262,533.35元、2024年48,094,923.46元、2025年850,453.35元)
本次查补可税前扣除的税金及附加合计30,535,710.57元,调减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6,450,619.99元,调减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10,299,219.22元,调减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8,003,162.87元,调减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5,680,778.13元,调减2025年应纳税所得额101,930.36元。
综上,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137,286.61元;
2022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8,907,794.49元;2023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064,842.62元;2024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603,536.33元;2025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87,130.75元。
你单位企业所得税违法事实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共计56,900,590.81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至2025年鄂托克旗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各税种申报表、销售发票明细等,用于证明企业账内记载及已申报的煤炭销售收入,及各税费种已申报缴纳的计税依据、金额。
证据二:陈XX农业银行账户622849371600239*****和62284637100007*****、陈XX建设银行账户621466050003****和43674205020304******、陈X农业银行账户62284937160033*****9)5张银行卡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资金流水明细;用于证明上述个人账户收取煤炭销售款项情况。
证据三:鄂托克旗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煤炭业务结算单等;用于证明企业销售煤炭私户收款未计收入、未申报纳税的煤炭销售金额。
证据四:陈XX《询问笔录》;用于证明企业通过陈XX控制的5张银
违法行为类型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处罚结果
你单位偷税行为销售煤炭账外收款未计收入违法行为,对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18,278,978.11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59,139,489.06元。
处罚依据
你单位采取不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造成少缴造成少缴增值税33,557,949.6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77,897.46元、资源税25,813,807.40元、印花税31,581.5元、环境保护税297,151.33元、企业所得税56,900,590.81元,共计造成少缴税款118,278,978.1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第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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