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公司向英国进口商出口定制厨房电器,货值32万美元。因首单合作顺利,遂给予OA 45天账期。英方提货后以“等待下游回款”为由拖延8个月。2026年3月,英方突然启动“债权人自愿清算”。催全球介入调查发现,该英国公司已申请注销、信用极低且名下无资产,清算人由董事自任,属典型破产逃债。专家依据英国破产法发函追责董事,但因资产已转移,最终仅追回1.2万美元。本案警示:对英出口前三笔务必避免赊销;合同应增加个人担保或所有权保留条款;务必投保出口信保;逾期30天即应考虑委外追款,切勿拖延至清算启动。
案件背景与拖欠经过
本案债权方为浙江某公司,债务方为英国某公司,拖欠金额达32万美元,拖欠时长8个月。首次合作时,英方付款及时,浙江公司遂在第二次合作中给予其OA 45天的账期。然而,英方提货后开始以“等待下游回款”为由拖延付款。浙江公司同意宽限30天,但双方拉锯8个月仍无果。2026年3月,英方发函通知已进入“债权人自愿清算”程序,要求浙江公司申报债权。
深入调查与追款行动
催全球介入调查发现:双方证据资料齐全,无贸易纠纷;英国公司状态为“活跃但已申请注销”,且未交年审;英方董事此前任职的公司均已解散;该英国公司信用评价极低,名下无任何资产;清算人由董事自行任命,属典型的“预先打包重组”逃债套路。此外,浙江公司未投保出口信保,合同中也没有个人担保条款。调查结论表明,英方系利用英国破产法,通过自愿清算合法逃债。
追款行动:
第一步:依据《英国破产法》向清算人发正式函件,要求其在7天内明确清偿意愿。清算人回复称,公司仅剩约4万英镑库存残值,扣除员工工资和税款后,无担保债权人预计仅能分配到3.7%。
第二步:专家决定依据《1986年破产法》“不当交易”条款向英方董事追责,正式要求清算人调查董事是否明知资不抵债仍继续交易。此举旨在倒逼清算人核查资产、留存追责证据、推动监管对违规董事下发从业限制令、形成负面信用记录并保留司法权利。
然而,因英方董事早已转移个人资产,追责未能取得实质进展。2026年7月清算结束,浙江公司最终仅收回1.2万美元,回收率不足4%。
案件启示与外贸风控建议
本案为出海企业敲响了警钟。英国“债权人自愿清算”正成为部分企业的合法逃债工具,若不及时申报债权,将面临零分配风险。企业应吸取以下教训:
严格控制账期与付款方式
“首单守信”不等于绝对安全。对英出口前三笔交易务必避免赊销,建议采用“定金+尾款”或出货前全额收清的方式。
完善合同风险防范条款
外贸合同中务必增加个人担保或所有权保留条款。依据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19条,在货款未付清前保留货物所有权,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挽回损失。
投保出口信保与尽早委外追款
企业应积极投保出口信保以转移风险。追款如救火,逾期30天即应考虑委外专业机构处理,以便在清算前施压、冻结资产并抢占分配席位,避免因拖延导致资产被转移,错失维权良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