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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状之艺:三角巧克力缘何稳居欧盟不可撼动的三维商标地位

形状之艺:三角巧克力缘何稳居欧盟不可撼动的三维商标地位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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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中就是统一底座,搭配12处由凹槽分隔的三角尖状凸起形成的组合造型。

在欧盟,三维商标(外形商标)的保护需在维护市场竞争与认可企业创新间取得平衡。2026年7月8日,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商标撤销处就卡夫食品旗下经典“三角巧克力”三维商标无效宣告案作出裁定(案号:C67425),进一步明确了此类标志性三维商标的权利边界。

案件背景:糖果巨头的三维商标之争

本案争议标的为欧盟三维商标(第31237号,1998年注册,核定使用于巧克力等第30类商品),其核心特征为“统一底座上连续排布多块可拆分的三角尖状凸起”,即大众熟知的三角巧克力经典造型。原告波兰米拉诺公司针对商标权利人卡夫食品瑞士控股公司提起无效宣告,主张该外形缺乏显著性,且属于商品固有属性、技术功能必需或赋予商品实质价值。

裁决结果:欧盟知识产权局维持商标有效

在2026年7月8日的裁定中,EUIPO商标撤销处全盘驳回米拉诺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维持第31237号三维商标完全有效,并裁定申请人承担450欧元的程序费用。

裁决解读:三维商标功能性与显著性认定

EUIPO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各项理由,进行了严谨的分析与认定:

商品自身性质决定的外形不成立

巧克力并无天然固定外形,可制成平板、球形等多种形态。涉案商标视觉特征复杂,并非简单的孤立三角形,不受商品自身性质限制。

并非实现技术效果所必需

申请人主张三角区块便于掰开。EUIPO指出,实现易掰断效果并非必须采用独特的山峰式外观(如普通平板巧克力设置矩形凹槽亦可实现),“尖顶三角峰块加底座排布”并非技术刚需。

未赋予产品重大实质价值

法律上的“重大价值”不同于商标知名度。食品消费首重口味与口感,该驳回条款旨在防止企业规避专利保护期,主要适用于耐用工业品或奢侈品,不适用于食用后外形即消失的食品。

具备固有显著性

申请人需举证商标在1996年申请时即缺乏显著性。其提供的竞品(如健达、奇巧)均为平板或圆弧造型,与涉案山峰状三维结构差异明显,不足以证明该外形为当时的行业通用设计。

案件启示:三维商标保护的核心要点

此裁定强化了经典外形商标的司法保护,明确不能仅凭设计的商业成功和知名度来否定权利人的商标权。该案也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外观设计者提供了重要实务参考:

保护力度强但门槛高

三维商标可永续存续,但前提是外形需显著区别于行业常规,并具备多重记忆点的视觉要素组合。

无效宣告举证责任严苛

挑战历史商标效力时,申请人必须提交确凿证据证明商标在申请日即缺乏显著性,还原数十年前的市场客观情况举证难度极大。

厘清专利、外观与商标的边界

过往工艺或设备专利到期不必然否定三维商标效力,关键在于商标最终外形是否仅源于纯粹的技术功能特征。

广告宣传与“重大价值”的界定

食品品牌在营销中着重宣传原创外形,不会触发“赋予重大价值”的否定评价,前提是消费者购买仍主要取决于产品的口味、口感等食用属性。

(编译自www.mondaq.com /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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